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佛山车船税五区缴纳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邮政代办点代办点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同华邮政支局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50号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桂城营业处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17号佛山市顺德区锦湖邮政营业厅顺德区大良街道锦湖路2号佛山市三水区宝南邮政营业厅三水区西南健力宝南路41号荷城广场邮政速递营业厅荷城街道延年街11号地税征收点(或代征点)
征收点(代征点)地址交安机动车检测站禅城区江湾二路马鞍岗1号佛山车城禅城区机动车交易中心2座4号禅东机动车检测站禅城区朝安路环市保龄球馆南侧禅顺通机动车检测公司禅城区南庄吉利村杏吉路社边大巷段高明区粤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荷城荷香路202号高明区益明摩托服务有限公司明城镇路置业楼B座北边地下商铺南海信用社各网点三水区各镇街地税分局顺德各镇街机动车检测站,其中大良的征收点设在大良国际商业城B区1座首层118-121号
最新消息:1.6排量以下节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乘用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60元至36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至54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60元至66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660元至120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200元至24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2400元至36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600元至5400元。
商用车:
商用车客车,每辆年基准税额为480元至144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商用车货车,整备质量每吨年基准税额为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整备质量每吨年基准税额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详情请看:佛山车船税新标准
推荐阅读》》》》新版车船税减免政策对比2012年版的变化
1、节约能源乘用车的排量必须限定为1.6L以下(含1.6L),而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标准也更加严格;
2、取消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的要求,但是在对于新能源车的标准中,专门提出了纯电动续航里程的要求。
车船税减半征收 来看哪些车辆符合标准
我国将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征收范围车船税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
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船舶:
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的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该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佛山车船税申报专题为您带来佛山车船税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办理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办理材料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或《地方税(费、基金)综合申报表》。
2、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办理,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涉税事项业务章。
办理地点顺德区地税局均安分局
电话:0757-25386655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永安路2号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顺德区地税局杏坛分局
电话:0757-27782333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杏龙路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佛山各区地税局地址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佛山市高明区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地点
高明车管所业务办证大厅
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202号
咨询电话:0757-88212255、0757-88221216
业务窗口:车管业务大厅5-9号窗
高明粤安机动车检测站业务办证厅
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202号
咨询电话:0757-88229776
业务窗口:检测站年审签章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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