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户口迁出办理流程/佛山户口迁出办理指南
办理流程
1、由迁出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证件、材料齐全、无误的,户籍窗口给予当场办理,并开具《迁移证》,并注销我市户口。
2、申请人凭《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无误的,户籍窗口给予当场办理,并开具《迁移证》。
办理地点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佛山市应该如何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呢?办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提交什么材料呢?小编为你提供佛山户口迁出办理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你。
办理条件1、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
(1)本市户籍公民考取市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将户口迁入所在院校;
(2)已将户口迁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或市外生源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
(3)未将户口迁入市内、外大中专院校的本市户籍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
(4)在本市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并且已将户口迁入本市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因毕业、退学或休学迁回原籍;
(5)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在我市办理了落户手续,在毕业两年内又改派到市外其他地方工作。
2、投资、购房、直系亲属投靠、随军、收养、在异地居住及录用、招聘、调动等迁出
拟迁入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已经批准迁入,并已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材料
1、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2]以办理条件(1)申请的,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
[3]以办理条件(2)申请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
[4]以办理条件(3)申请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如持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迁出。
[5]以办理条件(4)申请的,提供毕业证或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6]以办理条件(5)申请的,提供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改派证明或新的就业报到证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
[7]户口项目需要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为必选项,[2][3][4][5][6]选其一,[7]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2、投资、购房、直系亲属投靠、随军、收养、在异地居住及录用、招聘、调动等迁出
[1]《准予迁入证明》(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的除外)。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户主迁走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迁出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4]户口项目需要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为必选项,[3][4]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说明:
1、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2、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3、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办理流程1、申请。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迁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开具户口迁移证。
办理地点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电话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
4、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
1、录用、招聘、调动迁出
(1)证明材料,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已批准录用、招聘或调动的证明材料。
(2)准迁证,原件
拟迁入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迁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2、投资、购房、直系亲属投靠、随军、收养和在异地常住等迁出
(1)准迁证,原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3、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2)新生录取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
以本市户籍公民考取市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将户口迁入所在院、校申请的,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
(3)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
以已将户口迁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或市外生源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未将户口迁入市内、外大中专院、校的本市户籍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申请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
(4)毕业证或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以在本市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并且已将户口迁入本市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因毕业、退学或休学迁回原籍申请的,提供《毕业证》或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5)迁移证
以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在我市办理了落户手续,在毕业两年内又改派到市外其他地方工作申请的,提供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改派证明直接签发《迁移证》。
办理流程
1、由迁出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证件、材料齐全、无误的,户籍窗口给予当场办理,并开具《迁移证》,并注销我市户口。
2、申请人凭《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无误的,户籍窗口给予当场办理,并开具《迁移证》。
办理地点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一、必备资料
1.填写《顺德区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原件
二、可积分资料
1.学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学历验证材料;
2.职业资格证书
3.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等证明文件资料或户籍部门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属于区社会经济发展急需人才的,可提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6.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个人在广东省范围内的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8.竞赛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
9.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无偿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条件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已随军的家属可以入户。
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计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收原件)
3、手续完备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收原件)
4、随配偶入家庭户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以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随父(母)入户的,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出具)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证明),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家庭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同意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已随军的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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