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具备什么资格?/佛山香港人收养登记办理材料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4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
1、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指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和教育能力等。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是指未患有精神病症和严重传染病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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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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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申请资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2.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审批程序
1、收养人提出申请;
2、市民政局、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审批受理机关名称
禅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地点:禅城区华远东路62号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收养人、送养人(监护人)、被收养人三方应同时到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①孤儿监护责任人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②孤儿生父母死亡(宣告死亡)、失踪下落不明的证明;
③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④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⑤收养人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孤儿来源,收养目的,保证不虐待、不遗弃婴儿,收养人(夫妇)签名);
⑥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⑦收养人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⑧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⑨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健康体检证明(市级指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3张大1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被收养人应当提交3张5分单人照片,均为彩照。
1、领证对象:
(1)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49周岁以下,含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离婚、丧偶、未婚收养者),均应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2)男方户籍在我省、女方户籍在外省的已婚育龄夫妻,其生育的子女符合我省规定,需随父入户,或者已生育子女随夫生活一年以上且有长住趋势,或者符合我省生育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生育等情形,均可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证明及女方在户籍地生活期间的婚育状况书面材料,经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后,可由男方户籍地发证机构发给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2、领证程序
(1)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办理。
(2)填写有关资料后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核发。
*具体程序请咨询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
办理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登记手续
一、办理对象
女方户籍登记在我市,已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且已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妊娠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程序
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上述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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