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机动车驾驶报名必备资料/佛山机动车驾驶报名必备资料
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报名培训的学员,根据公安部有关学习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按不同的户籍所在必须准备好如下资料:
一、 佛山户籍(含佛山五区所辖的各区县市)的学员:
1、身份证复印件
2、白底小一寸彩色照片12张
3、该照片的电子文件。即照片光碟或U盘。
4、如果持有驾驶证的增驾学员要有驾驶证复印件。如果持有驾驶证但已经过期失效的请不要隐瞒,须及时注销原驾驶证。否则车管所不能受理你的学车注册资料(建档)
二、 非佛山户籍:
1、身份证复印件
2、一年期限以上的居住着原件和复印件
3、白底小一寸彩色照片16张
4、该照片的电子文件。即照片光碟或U盘。
5、如果在外地持有驾驶证的增驾学员要有驾驶证复印件。如果持有驾驶证但已经过期失效的请不要隐瞒,须及时注销原驾驶证。否则车管所不能受理你的学车注册资料(建档)
三、 报名时外地学员如果还未有暂住证的。驾校可以带你们到附近办理,但受理日期就要推迟15个法定工作日。
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报名培训的学员,根据公安部有关学习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按不同的户籍所在必须准备好如下资料:
一、 佛山户籍(含佛山五区所辖的各区县市)的学员:
1、身份证复印件
2、白底小一寸彩色照片12张
3、该照片的电子文件。即照片光碟或U盘。
4、如果持有驾驶证的增驾学员要有驾驶证复印件。如果持有驾驶证但已经过期失效的请不要隐瞒,须及时注销原驾驶证。否则车管所不能受理你的学车注册资料(建档)
二、 非佛山户籍:
1、身份证复印件
2、一年期限以上的居住着原件和复印件
3、白底小一寸彩色照片16张
4、该照片的电子文件。即照片光碟或U盘。
5、如果在外地持有驾驶证的增驾学员要有驾驶证复印件。如果持有驾驶证但已经过期失效的请不要隐瞒,须及时注销原驾驶证。否则车管所不能受理你的学车注册资料(建档)
三、 报名时外地学员如果还未有暂住证的。驾校可以带你们到附近办理,但受理日期就要推迟15个法定工作日。
(一)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变更前: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准予变更通知单》。
变更后: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复印件。
(二)、更换发动机的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发动机号码;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 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复印件。
(三)车辆管理所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更换后的整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4)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复印件。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6)车身颜色改变的,还应当收存更换整车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
(四)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复印件。
(五)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3、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整理资料,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4、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5)行驶证原件。
(六)车辆管理所办理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还应当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3、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4、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
(5)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6)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还应当收存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
(七) 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格式、方法以及存档资料,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八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牌证管理岗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变更后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或者联系方式。《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填写错误或者辨认不清的,应当及时与机动车所有人联系。
(2) 车辆管理所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变更前: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准予变更通知单》。
变更后: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复印件。
(二)、更换发动机的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发动机号码;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 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复印件。
(三)车辆管理所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更换后的整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4)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复印件。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6)车身颜色改变的,还应当收存更换整车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
(四)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复印件。
(五)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3、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整理资料,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4、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5)行驶证原件。
(六)车辆管理所办理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还应当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3、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4、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
(5)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6)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还应当收存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
(七) 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格式、方法以及存档资料,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八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牌证管理岗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变更后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或者联系方式。《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填写错误或者辨认不清的,应当及时与机动车所有人联系。
(2) 车辆管理所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业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二、业务办理流程: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提交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向车管所提交资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审核岗审核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
业务咨询电话:0757-82962829
附:
身份证明说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注:外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的(除办理年审及委托异地年审业务外),均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居住证。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为非佛山户籍的,还需提供居住证。
一、业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二、业务办理流程: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提交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向车管所提交资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审核岗审核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
业务咨询电话:0757-82962829
附:
身份证明说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注:外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的(除办理年审及委托异地年审业务外),均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居住证。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为非佛山户籍的,还需提供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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