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总则/2020禅城区公租房审核结果(第三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批通过9人,不通过3人。
租赁管理
(一)经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接纳统一管理。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租金收缴、维修养护以及房屋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不予办理承租家庭的户籍迁入手续。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加强对经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租赁合同。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将配租情况向所在辖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承租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提供的范本。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对房屋租赁备案后应将备案资料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统一建档管理。
(三)租金标准。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规划统计局按照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制定租金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租金标准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四)租期设定。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3年为一个租期。承租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先缴纳一个季度的租金,租期内按季度缴纳租金,承租家庭应于每季度起始月1至5日缴纳租金。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续期租金标准应当按照区政府公布的现行租金标准执行。
(五)租金收支。政府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区级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管理。
1、租金的收缴。承租家庭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向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缴纳租金。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应按规定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明细表,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
2、租金的使用。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和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依据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情况及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专项支出预算,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
第三批审核和通过169,不通过27
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3个月搬出:
(一)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及住房情况的;
(二)申请人擅自将租住房屋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五)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六)故意损坏租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
(七)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或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住房的。
2、申请人(单位)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暂停其申请和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
经核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区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住房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反馈。
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
土地、房产
购买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汽 车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收藏品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备 注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
3.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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