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三水区城镇户籍家庭和个人公租房申请指南
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适用于企业引进人才、园区就业大学生、异地务工人员)
申请对象
企业引进人才、园区就业大学生、异地务工人员。
企业引进人才:是指经用人单位承认,在工作岗位上有特出贡献的,且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人才。
园区就业大学生:是指在本区产业或工业园区工作,拥有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的大学生。
异地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申请条件
1、各类企业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大学生、异地务工人员,可申请租住产业园区内配建的公租房,由所在产业园区或所在工作单位统一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条件由产权单位制订。
2、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的公租房用于安置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入住的,由申请人直接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条件由产权单位制订。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由所在产业园区或所在工作单位统一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提交资料:申请人根据产权单位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3、审核:由产权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前必须认真阅读如下内容:
一、申请对象
公租房的申请对象包括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积分入户的异地务工人员家庭或个人。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区工作(未成年人除外)和居住;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除外);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的;
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或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小孩,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
在申请之日前,已租住了廉租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三人以上家庭居住一室一厅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公租房申请。若成功分配公租房,申请家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原租住的廉租住房,所投入的装修费用,政府不再进行补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列入本次申请范围。
三、申请程序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向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填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连同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并交回所在的社区居委会。
3、审核和公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就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终审,并分别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或A4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的请带备原件供社区居委会核对):
1、户口簿、积分入户卡、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离异或丧偶、死亡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2、拥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房产证明资料(除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外,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拥有私有住房的也须提供相关房产证明资料),租住私房或公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3、提出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工薪收入、养老待遇收入或其他收入证明,其中:
(1)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见《申请表》),同时附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工资证据(如工资收入签收表、工资单等)或有反映工资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工资卡流水账单),以及该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2)已离退休的,提供养老待遇收入证明或有反映该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卡流水账单等;
(3)在领失业救济金的人员提交《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或发放失业救济金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4)个体工商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和当年度纳税申请的相关报表及税收缴交凭证;
(5)低保家庭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属居委会出具《就业和收入证明》(见《申请表》);
(7)暂无工作的,由所属居委会出具《无工作证明》(见《申请表》)。
4、在本区学校读书取得本区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区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本区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就读证明;
7、社保参保证明(提供从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的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
8、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9、残疾人、孤寡老人、老人证、危重病人(需提供二级或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退役军人、“三无”家庭,区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等证明证件;
10、申请人的居住房屋被列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11、其他要求补充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将作为日后审查的重要依据,所提交的资料将不予以退回。
+相关链接: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一、公租房实行动态核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本域区内承租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租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工作、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住户,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承租人不得将公租房出借、转租、分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申请人将承租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2.申请人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 6 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 3 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 6 个月的;
5.故意损坏租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的;
6.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或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住房的。
三、承租人不如实申报住房、经济收入等情况,骗租政府的公租房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责令承租人立即退出并按房屋所在区域的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骗租行为由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载入其个人诚信记录,自收回房屋之日起5 年内不得再申请政策性保障住房。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监局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公租房建设、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等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公布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涉及公租房工作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反馈。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南海区桂城街道有固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2.已与桂城街道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并在本区缴纳社保金(试用期的提交单位证明);非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的,须由本地用人单位予以确认。
4.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本街道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6.申请人家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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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房需提交的资料
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住房证明;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
⑵镇、街道办初审意见;
⑶民政部门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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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适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顺德区住房保障申请表》
2.《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和资产情况申报(年审)表》
3.申请人家庭各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申请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5.家庭各成员在我区及外地拥有房地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如有的,必须提供。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
6.承租公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注:原承租公房的,须在已购经适房交付使用前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7.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各成员劳务报酬所得、银行利息、住房公积金、证券收入等。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包括:
(1)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交所在单位或雇主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
(2)家庭成员属被赡(扶、抚)养人的,需提交赡(扶、抚)养协议书复印件;
(3)家庭各成员在各银行开户使用的存折、卡,及住房公积金存折复印件;
(4)家庭各成员上一年度的证券交易清单;
(5)家庭成员中属个体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6)家庭成员中属适龄未就业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7)其他可反映家庭年收入的证明材料。
8.属低保户或低保临界户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顺德区低保临界证》复印件
9.家庭成员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10.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11.备注:《顺德区住房保障申请表》、《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和资产情况申报(年审)表》、《个人收入证明》可直接点击下载。上述材料若提供复印件,必须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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