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经济适用房购买所需材料/顺德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提交的资料
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住房证明;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
⑵镇、街道办初审意见;
⑶民政部门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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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适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顺德区住房保障申请表》
2.《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和资产情况申报(年审)表》
3.申请人家庭各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申请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5.家庭各成员在我区及外地拥有房地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如有的,必须提供。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
6.承租公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注:原承租公房的,须在已购经适房交付使用前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7.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各成员劳务报酬所得、银行利息、住房公积金、证券收入等。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包括:
(1)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交所在单位或雇主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
(2)家庭成员属被赡(扶、抚)养人的,需提交赡(扶、抚)养协议书复印件;
(3)家庭各成员在各银行开户使用的存折、卡,及住房公积金存折复印件;
(4)家庭各成员上一年度的证券交易清单;
(5)家庭成员中属个体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6)家庭成员中属适龄未就业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7)其他可反映家庭年收入的证明材料。
8.属低保户或低保临界户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顺德区低保临界证》复印件
9.家庭成员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10.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11.备注:《顺德区住房保障申请表》、《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和资产情况申报(年审)表》、《个人收入证明》可直接点击下载。上述材料若提供复印件,必须原件核对。
一、租房租金水平由区发展规划统计局会同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租金的具体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一)政府投资建设和统筹的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 50%计收。其中:
1.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现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
2.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 30%计收。
(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租房(包括企业在工业园区建设和单位经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宿舍、公寓)的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80%计收。
二、实行公租房登记管理制度。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分别为纳入政府管理的公租房建档立册,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管。
三、公租房实行轮候制度。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根据申请家庭申请的先后顺序安排分配。同一时期申请人数多于房源时,以抽签方式公开抽取确认入住人员。抽取结果必须公示,对有投诉的租赁对象,由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公租房资格,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的轮候资格。
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公租房以及受区政府及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高层次人才、专业人才、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低保家庭等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四、除不可抗力外,安排入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
(一)未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接受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五、公租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采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一个租期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期。
六、公租房实行审核退出制度。经审核不再符合政府规定的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租赁的住房。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所在地国土城建水务局批准可暂不搬出, 可以给予租赁期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应当责令承租人退出,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 2倍收取其超期居住期间的租金,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搬迁,有关情况由所在地国土城建水务局载入承租人的个人诚信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 3年内均不得申请公租房。
租赁政府的公租房后,应当在6 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逾期不退的,按市场平均租金收取公房租金。
七、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 3 个月,应提出续期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约申请的,给予续期。未按规定如期提出续约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续租,应在租约到期日起 3个月内搬出所租住的住房。
八、承租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租房的住户申请退出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西南中心城区的住户,向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其他住户向所在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退出租住的公租房,应当结清租金、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申请家庭经济总收入的核算按照《佛山市三水区城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三府〔2008〕19号)执行,在该《办法》中未提及的内容或特殊人员难于核定其收入的按如下方法核算:
1.申请对象为低保家庭的,不需再重新核查收入,以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与所领取低保金之差计算其家庭总收入;
2.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没有参加工作且非在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年龄段分别计算其月收入:
(1)男性年龄 18~50 岁、女性年龄 18~45 岁的按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计算;
(2)男性年龄 51~60、女性年龄 46~55 岁的按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50%计算;
(3)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者按经营活动所在地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50%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4)应届毕业生毕业择业期为 6 个月,择业期内不计算其月收入。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材料
⑴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程:
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4、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可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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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均在我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具有我区户籍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倍(如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人均经济收入按《印发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计算。
3.家庭成员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且自有房屋不存在违章建筑。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家庭各成员在我区及外地产权登记面积总和÷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4.申请经适房保障的,家庭各成员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总数的人均值不高于本区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5倍(如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
5.家庭各成员没有宅基地及宅基地固化资格,没有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累计超过人均1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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