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三水区公租房申请家庭经济总收入核算方法
一、租房租金水平由区发展规划统计局会同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租金的具体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一)政府投资建设和统筹的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 50%计收。其中:
1.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现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
2.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 30%计收。
(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租房(包括企业在工业园区建设和单位经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宿舍、公寓)的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80%计收。
二、实行公租房登记管理制度。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分别为纳入政府管理的公租房建档立册,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管。
三、公租房实行轮候制度。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根据申请家庭申请的先后顺序安排分配。同一时期申请人数多于房源时,以抽签方式公开抽取确认入住人员。抽取结果必须公示,对有投诉的租赁对象,由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公租房资格,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的轮候资格。
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公租房以及受区政府及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高层次人才、专业人才、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低保家庭等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四、除不可抗力外,安排入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
(一)未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接受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五、公租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采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一个租期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期。
六、公租房实行审核退出制度。经审核不再符合政府规定的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租赁的住房。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所在地国土城建水务局批准可暂不搬出, 可以给予租赁期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应当责令承租人退出,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 2倍收取其超期居住期间的租金,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搬迁,有关情况由所在地国土城建水务局载入承租人的个人诚信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 3年内均不得申请公租房。
租赁政府的公租房后,应当在6 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逾期不退的,按市场平均租金收取公房租金。
七、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 3 个月,应提出续期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约申请的,给予续期。未按规定如期提出续约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续租,应在租约到期日起 3个月内搬出所租住的住房。
八、承租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租房的住户申请退出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西南中心城区的住户,向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其他住户向所在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退出租住的公租房,应当结清租金、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申请家庭经济总收入的核算按照《佛山市三水区城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三府〔2008〕19号)执行,在该《办法》中未提及的内容或特殊人员难于核定其收入的按如下方法核算:
1.申请对象为低保家庭的,不需再重新核查收入,以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与所领取低保金之差计算其家庭总收入;
2.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没有参加工作且非在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年龄段分别计算其月收入:
(1)男性年龄 18~50 岁、女性年龄 18~45 岁的按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计算;
(2)男性年龄 51~60、女性年龄 46~55 岁的按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50%计算;
(3)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者按经营活动所在地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50%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4)应届毕业生毕业择业期为 6 个月,择业期内不计算其月收入。
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适用于企业引进人才、园区就业大学生、异地务工人员)
申请对象
企业引进人才、园区就业大学生、异地务工人员。
企业引进人才:是指经用人单位承认,在工作岗位上有特出贡献的,且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人才。
园区就业大学生:是指在本区产业或工业园区工作,拥有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的大学生。
异地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申请条件
1、各类企业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大学生、异地务工人员,可申请租住产业园区内配建的公租房,由所在产业园区或所在工作单位统一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条件由产权单位制订。
2、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的公租房用于安置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入住的,由申请人直接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条件由产权单位制订。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由所在产业园区或所在工作单位统一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提交资料:申请人根据产权单位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3、审核:由产权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前必须认真阅读如下内容:
一、申请对象
公租房的申请对象包括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积分入户的异地务工人员家庭或个人。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区工作(未成年人除外)和居住;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除外);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的;
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或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小孩,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
在申请之日前,已租住了廉租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三人以上家庭居住一室一厅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公租房申请。若成功分配公租房,申请家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原租住的廉租住房,所投入的装修费用,政府不再进行补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列入本次申请范围。
三、申请程序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向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填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连同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并交回所在的社区居委会。
3、审核和公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就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终审,并分别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或A4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的请带备原件供社区居委会核对):
1、户口簿、积分入户卡、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离异或丧偶、死亡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2、拥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房产证明资料(除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外,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拥有私有住房的也须提供相关房产证明资料),租住私房或公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3、提出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工薪收入、养老待遇收入或其他收入证明,其中:
(1)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见《申请表》),同时附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工资证据(如工资收入签收表、工资单等)或有反映工资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工资卡流水账单),以及该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2)已离退休的,提供养老待遇收入证明或有反映该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卡流水账单等;
(3)在领失业救济金的人员提交《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或发放失业救济金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4)个体工商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和当年度纳税申请的相关报表及税收缴交凭证;
(5)低保家庭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属居委会出具《就业和收入证明》(见《申请表》);
(7)暂无工作的,由所属居委会出具《无工作证明》(见《申请表》)。
4、在本区学校读书取得本区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区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本区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就读证明;
7、社保参保证明(提供从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的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
8、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9、残疾人、孤寡老人、老人证、危重病人(需提供二级或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退役军人、“三无”家庭,区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等证明证件;
10、申请人的居住房屋被列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11、其他要求补充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将作为日后审查的重要依据,所提交的资料将不予以退回。
+相关链接: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目前,佛山经济适用房已归入公租房的范围内。已不允许买卖了。
根据2012年8月14日已公布的《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佛山已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按照《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这份母文件制定的佛山版方案,佛山已建和在建的经适房,将只租不售。
对于政府管理的直管公房在原租户退出后,可纳入公租房管理。已签订廉租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租赁期满后应改签公租房租赁合同。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经济适用房的相关信息,请点击查看【佛山经济适用房专题】
顺德区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
公告期限内居(村)委会受理申请→居(村)委会初审→居(村)委会公告栏公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镇(街)网站公示→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批准保障资格并在镇(街)网站公告获批名单。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经济适用房的信息,请点击【佛山经济适用房专题 】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