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商品房交易转移登记材料/佛山人才购房申请流程(商品房+存量房)
办理材料
1 、 《商品房交易登记申请书》(1份)
2 、 《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1份)
3 、 购房者身份证文件(1份):
4 、 购房发票(办证联)原件(1份)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减免契税审批表》
6 、 宗地图复印件2份(A4、A5规格各一份)
7 、 房屋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每一产权人1份,大小规格:A5)
8 、 街区更正地址证明(现地址与确权书地址不符需提交)
9 、 2002年9月1日后确权的别墅式住宅(独立验收部分),提供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
10 、10.《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对帐簿》复印件,或银行收款证明(盖银行业务章并显示属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复印件(属2006年5月23日前所批的项目预售不需提交)
11 、 购房资格审核表(自然人购买住宅的须提交)。
佛山商品房交易转移收费标准
佛山商品房交易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人才购房申请流程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流程:
1.购房人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购房相关材料;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提交的材料原件进行查验,并在所有留存的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并盖章。
3.对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合同网签;
4.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时,由合同备案业务部门对购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备案。
(二)购买存量房申请流程:
1.购房人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2.买卖双方进行合同网签;
3.买卖双方凭网签合同及购房相关资料,申请办理缴税、产权转移登记等手续;
4.产权转移登记业务部门对购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一、重要说明及注意事项:
1.每年1、4、7月份受理购房申请。
2.公示时限不计入审核总时限内。
二、受理范围:
适用的申请主体: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顺德户籍家庭、企业员工(含无房新就业职工、无房异地务工人员)。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有关申请表格;
(2)有关经济收入(资产情况)申报表格;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申请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配偶在我区拥有房地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如有的,必须提供。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
(6)承租公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7)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劳务报酬所得、住房公积金等。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包括:
①申请人及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交所在单位或雇主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
②申请人及配偶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如1月份申请,提供去年和前年的清单;如4、 7、10月份申请,提供本年和去年的清单);
③申请人及配偶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④其他可反映申请人及配偶年收入的证明。
(8)属低保户或低保临界户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顺德区低保临界证》复印件;
(9)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10)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要求:上述材料若提供复印件,必须原件核对。
(十三)审批条件: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顺德户籍家庭申请购房的,审批条件如下:
(1)对本区户籍人员,单身个人或夫妻至少一方具有本区户籍;对异地务工人员,单身个人或夫妻至少一方在本区工作和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累计时间不少于2年。
(2)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男性须满25周岁,女性须满23周岁。
(3)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人均月收入不高于6250元。
(4)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在本区人均拥有房产(不限房产用途,但车位除外,下同)面积不高于30平方米。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应纳入父母拥有房产,已确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产权证的房产可不计入拥有房产。
(5)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在本区没有宅基地及宅基地固化资格。
人均月收入、人均拥有房产面积计算范围均以单身个人(1人)或夫妻双方(2人)计算,其他家庭成员不纳入计算范围内。
2.建设企业的员工(含无房新就业职工、无房异地务工人员)申请购房的,审批条件如下:
(1)单身个人或夫妻至少一方必须属于投资建设企业或企业所属集团的内部员工。
(2)单身个人或夫妻至少一方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工作和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累计时间不少于2年。
(3)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男性须满25周岁,女性须满23周岁。
(4)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人均月收入不高于6250元。
(5)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在本区人均拥有房产面积不高于30平方米。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应纳入父母拥有房产,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产权证的房产可不计入人均拥有房产。
(6)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在本区没有宅基地及宅基地固化资格。
人均月收入、人均拥有住房面积计算范围均以单身个人(1人)或夫妻双方(2人)计算,其他家庭成员不纳入计算范围内。
(十四)审批条件依据:《顺德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十五)轮候机制
放弃选房的申请家庭不作轮候处理。
面向顺德户籍家庭销售的限价房可按抽签选房的顺序进行轮候,也可实施计分轮候,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申请家庭的分值越高,越快获得选房资格。同分值的,可由电脑系统随机排序,或通过抽签决定排序。计分方法如下:
计分内容
分值
户籍情况
单身个人(包括未婚、离异和丧偶)具有顺德户籍
1
夫妻一方具有顺德户籍
2
夫妻双方具有顺德户籍
3
收入情况
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60%,不高于6250元
1
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线3倍,不高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60%
2
人均月收入在低保线2-3倍
3
人均月收入在低保线1-2倍
4
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低保线(即属低保户)
5
住房情况
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在13-30平方米
1
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在6-13平方米
2
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在0-6平方米
3
无拥有住房
4
加分情况
(多选)
申请人属已婚
2
家庭成员全部为60岁以上老人
2
家庭成员有残疾人(已领取残疾人证)
1
家庭成员有军烈属人员(已领取有关证明)
1
家庭成员有复退军人(已领取有关证明)
家庭成员有环卫工人(已领取有关证明)
家庭成员有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已领取有关证明)
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提交《个人信用报告》
1
1
2
1
属于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1
夫妻双方均在顺德工作
1
轮候时间(每多轮候一年加1分)
1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审批流程
受理地点:属地居(村)委会
咨询电话: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咨询电话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属地居(村)委会受理→居(村)委会初审→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终审→镇街网站及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网站公示→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批准保障资格并在网站公告获批名单
申请本市廉租住房的城镇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⑵)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⑶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⑷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⑸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廉租房的信息,请点击【佛山廉租房专题 】
审批材料
1、预售商品房申报表原件;
2、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3、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复印件;
4、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件原件;
5、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6、预收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一式四份);
7、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预售房款专用账户原件;
8、拥有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购人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
审批地点:佛山市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 (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四楼房地产权登记服务大厅)
审批条件
1、办理初始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初始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商品房;
②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③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④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⑤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 房屋测绘报告;
(七) 其他必要材料。
二、上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⑵、商品房屋情况表;
⑶、新建楼宇产权资料移交表;
⑷、计委批准建房的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复印件;
⑸、《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⑹、规划红线图全套;
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报告);
⑽、竣工验收图纸全套;
⑾、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⑿、面积测量报告;
⒀、属旧区改造的须提交拆迁许可证和拆房施工许可证。
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审批收费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点、第四点
登记费: 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
房屋权属证件工本费: 10元/本(第一本免费)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