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佛山车船税缴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佛山车船税缴纳材料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车辆登记证书原件(未取得车辆登记证书的,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原件)。
(新购车辆第一次缴纳车船税需提供以上1、3的资料,已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只需提供第2点的资料)
当空气质量预报未来两个自然天,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达201~300,处于重污染水平时,或市国控监测点50%(含)以上站点前1天空气质量日报的AQI和当天8时主要污染物最近24小时浓度平均值(O3为最近24小时最大8小时滑动均值)处于重污染水平,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气象条件极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稀释和清除时,启动Ⅱ级预警。
相同条件下,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的严重污染水平时,佛山将启动Ⅰ级预警。
Ⅰ级重点区域:禅城全区,南海桂城、罗村,顺德大良、容桂、乐从、北滘、陈村,高明荷城,三水西南、云东海。
Ⅱ级重点区域:禅桂新区域控制范围包括禅城张槎、祖庙、石湾镇街道及南海桂城、罗村社会管理处以及佛山新城的部分区域。具体为:禅桂:东至佛山“一环”东线,南至荷岳路—三乐路,西至佛山大道—东平水道—禅西大道,北至佛山水道—桂丹路,其中作为边界的佛山“一环”、荷岳路、三乐路、佛山大道、桂丹路纳入控制范围;
顺德:大良、容桂街道的部分区域。大良街道具体为东至广珠西线高速,南至容桂水道,西至G105(环市西路),北至桂畔海—南国东路;容桂街道具体为东至碧桂路,南至Y901线(红旗路)—Y917线(红发线、红龙线),西至Y920线—Y910线(大福路),北至容桂水道,除高速以外的边界道路纳入控制范围;
高明:东至西江、南至高明大道—高明河—高明区行政边界—高明碧桂园南区南边界,西至碧桂路—百灵路—德信路,北至高明大道—Y557线(跃华路、荷香路)—沧江路,作为边界的道路纳入控制范围;
三水:云东海街道、西南街道部分区域,具体范围如下:东至南丰大道—二广高速—三水南海交界—北江,南至北江,西至北江—三水四会边界,北至西南街道边界—Y528线(云东海高尔夫花园北边界、三水丽日天鹅湖北边界)—G321线,作为边界的南丰大道、G321线纳入控制范围。
一、补偿对象
(一)具有我市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其登记的所有人住址属于限摩区域内、使用时间未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两轮摩托车为10年,三轮摩托车为8年)的提前报废或迁出本市摩托车的车主(合法持有人)。
(二)使用时间已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但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摩托车车主(合法持有人)。
二、对提前报废摩托车的补偿
(一)在其所在区域实施限行之日起,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办理提前报废的,按减除折旧额后的摩托车净值给予车主补偿。具体计算办法:以摩托车购买原价(以车管部门存档的购车发票为准)为基价,按两轮摩托车为10年,三轮摩托车为8年的使用年限,减去摩托车折旧额后的摩托车净值,即是对车主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购车价-
购车价
×已使用月数
使用年限10或8年×12个月
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额小于1440元,按照1440元给予补偿。
(二)在其所在区域实施限行之日起,已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但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按照其报废的提前时间给予如下补偿:每提前1个月报废,补偿40元;补偿额等于提前报废的月份数乘以每月定额标准40元。如提前3年整报废的,补偿额可达到最高限1440元。
(三)已享受第(一)款规定的补偿的,不再享受第(二)款规定的补偿。
三、对提前报废摩托车的交通补贴
对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两类补偿对象,在其所在区域实施限行之日起至实施全面禁行之日前办理提前报废的,除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给予提前报废补偿外,每提前一个月报废的再给予交通补贴15元/月。计发交通补贴金额的月份数按终了月份减起始月份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48个月。(说明:以办理提前报废当月作为起始月份;以所在区域实施全面禁行首月与强制报废期限(两轮摩托车按其注册登记日期顺延13年)末月比较,时间顺序在前的作为终了月份。)
四、对迁出本市摩托车的交通补贴
已使用时间未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摩托车,车主自愿迁出本市的,按如下办法给予交通补贴:在其所在区域实施限行之日起至实施全面禁行日期前迁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实施全面禁行后迁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已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但经检验合格可延期使用的摩托车。
五、其他优惠措施
对未达到使用期限、以及延长使用期未满的摩托车,在其所在区域实施禁行前,车主自愿提前报废或迁出的,给予以下优惠: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缴纳的车船税,车主可以凭完税证明和车管部门出具的报废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二)已缴纳当年路桥通行年票费的,车主可以凭年票缴纳证明和车管部门出具的报废证明,向年票征收机构申请退还自报废或迁出的次月份起至该年度终了期间的年票费用。
六、本办法由市限摩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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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上线检验:
根据国家公安部、质检总局相关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我市将试行非营运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等车辆6年内免上线检验政策。
(一)符合办理免检手续车辆类型
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之后的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
第一种,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车辆不享受免检;
第二种,购车后长期未登记(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的不享受免检;
第三种,非营运轿车等车辆在2014年9月1日前已到检验有效期但逾期未参检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仍需要按原规定到检验机构参加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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