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社保卡定点医院查询/佛山社保卡补办指南
地址
1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佛山市慢性病防治院)
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20号
2佛山市禅城区同济医院
佛山市禅城区同华东二路11号
3佛山市禅城区环市医院
佛山市禅城区新风路38号
4佛山市禅城区朝阳医院
佛山市禅城区筷子路10号
5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马头岗
6佛山市顺德区中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沙大道
7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环市南路2号
8广东同江医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东路东延线
9佛山市高明区计划生育指导站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313号
注:医疗机构开展项目仅产前检查无产科住院 +相关信息:佛山职工生育保险社保卡定点医院查询(检查加住院)
社保卡挂失
口头挂失:
持卡人进行社会保障卡的挂失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其开户银行我市辖区内的任一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正式挂失:
持卡人因故不能及时办理正式挂失的,可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办理临时挂失,自银行受理临时挂失之日起5天内尽快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将自动失效。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社保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办理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1、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到其选择的开户银行服务窗口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并出具相关有效证件。
2、受理补、换卡申请后,持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并领取缴费凭据。
3、经办人员办理补、换卡确认手续,出具《佛山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单》。
4、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在补换卡业务受理20个工作日后,凭《佛山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单》到受理服务网点领卡,同时办理卡片激活手续。
5、在挂失、换卡期间,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暂停使用,如果发生影响持卡人医疗、养老金领取等情况,银行和社保不承担责任。
提示:
1、办理补卡手续后,即使找回原卡,原卡也不能再使用,请提交服务网点或自行销毁。
2、办理补卡手续后,服务窗口不再受理卡工本费的退还手续。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出具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
办理地点佛山社保卡补办可到受理服务网点领卡,同时办理卡片激活手续。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农商行、顺德农商行、南海农商行、高明农商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及交通银行。
申领人到受理办理服务网点领卡。
办理费用佛山社保卡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佛山社保卡办理费用:20元/张
社会保障卡是全体持卡人办理各项社保服务的身份凭证,也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个账资金的划拨账户,同时还是一张银行借记卡。到2013年底,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发卡已近300万张,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障卡工作的部署,今年将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卡的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的本市户籍居民(含老人和小孩)、参加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请尽快到合作银行(中、农、工、建)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
二、社保部门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停止向职工参保人原医保卡(含原南海社保卡)划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并逐步加大社会保障卡在各项社保服务领域的应用。已申领社会保障卡人员,请尽快到发卡银行各网点激活社会保障卡,确保职工医保个账资金的划拨及相关社保业务的办理。
三、原医保卡将在适当时候停止使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停止使用之前,持卡人原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可继续使用直至余额为零。
单 位
服务热线电话
服务网址
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83382068
http://www.fssi.gov.cn
中国农业银行
95599
http://www.95599.cn/
中国建设银行
95533
http://www.ccb.com/
中国银行
95566
http://www.boc.cn/
中国工商银行
95588
http://www.icbc.com.cn/icbc/
【补卡流程】
1、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到其选择的开户银行服务窗口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并出具相关有效证件。
2、受理补卡申请后,持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并领取缴费凭据。
3、经办人员办理补卡确认手续,出具《佛山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单》。
4、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在补卡业务受理20个工作日后,凭《佛山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单》到受理服务网点领卡,同时办理卡片激活手续。
5、在挂失卡期间,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暂停使用,如果发生影响持卡人医疗、养老金领取等情况,银行和社保不承担责任。
提示:
1、办理补卡手续后,即使找回原卡,原卡也不能再使用,请提交服务网点或自行销毁。
2、办理补卡手续后,服务窗口不再受理卡工本费的退还手续。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出具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国家政策的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举例:参保人2月到5月是正常缴费的,享受生育待遇的时间是3月到6月。若6月停保,则7月开始不能享受生育待遇;若6月欠费,则7月开始不能享受生育待遇,7月开始足额缴费并补缴6月的保险费也只能从8月开始享受。
办理材料:
(一)申请在市内办理就医确认所需资料: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职工(满1年是指须在满12个月后次月才能办理),应在怀孕后(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选定一家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备齐以下资料在该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1.《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医院)》;
若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的,只需填写必要信息并由本人签名,无需进行计生情况承诺填写。
2.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若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的需提供;
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确认资料齐备后,经核对无误的,打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以下简称《就医确认单》)给参保职工;资料不齐或有误的,需告知参保职工需补正的资料。
(二)申请在异地办理就医确认所需资料:
符合申请在异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满1年是指须在满12个月后次月才能办理),准备在异地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在怀孕后(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在禅城区任一镇(街)社保分局办理:
1.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
若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的,只需填写必要信息并由本人签名,无需进行计生情况承诺填写。
2.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职工提供《佛山市职工长期派驻异地工作证明》原件;
(2)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提供长期居住市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职工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常住地居住证、常住地村居委会证明选其一;或结婚证以及参保职工配偶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选其一;
(3)若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确认资料齐备后,经复核无误后,打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异地)》给参保职工;资料不齐或有误的,需告知参保职工需补正的资料。
(三)变更产前信息所需资料:
如需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认生效日期、预产期、准生证号/登记号、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提供如下资料到禅城区任一镇(街)社保分局办理:
1.《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申请表》。
2.围产期表等可证明预产期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若为办理预产期修改的,需提供。
3.证明入院日期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若为办理就医确认生效日期修改的,需提供。
4.若为原选定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现需要变更到异地进行产检的仍需根据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1)若为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职工提供《佛山市职工长期派驻异地工作证明》原件。
(2)若为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提供长期居住市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职工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常住地居住证、常住地村居委会证明选其一;或结婚证以及参保职工配偶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选其一。
5.参保人需变更市内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需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申请表》(可网上下载),到禅城区任一镇(街)社保分局办理。
注意:办理变更后产前检查报销限额1300元,如产检报销金额已超过1300元,则无法办理变更。
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打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变更)》给参保职工。
结算方式:
(一)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职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医疗服务并现场直接结算。
(二)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应在入院3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入院登记,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
(三)在市外医疗机构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分娩次月1日起1年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注: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第二十六条和五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就医确认前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参保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其住院的生育医疗费应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其住院的生育医疗费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社保系统中办理非直接结算登记,出具《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直接结算登记表》给参保职工。
(五)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职工已办理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手续的,在变更后的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生育医疗费已超出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额度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报销标准: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不区分佛山市内或佛山市外)分娩或者终止妊娠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的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其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医疗费用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其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其在异地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医疗费用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四)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变更为市外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申请零星报销时,在扣除变更前选定的医疗机构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后,其余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的剩余差额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剩余差额的,按实报销。
(五)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2400元、剖宫产4000元的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生育保险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的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在此期间只发生产前检查费用的,按产前检查定额标准结算,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七)因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住院分娩的生育医疗费,零星报销时按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进行核定,核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入该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日期所在月的月度结算和当年度的年度清算。
注意事项:
(一)参保职工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不满12个月,需累计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时限才满12个月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并持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禅城区内任一社保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如管理机构是科室的,可以到禅城区任一社保分局申请办理。)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时,应当先办理计生部门登记手续。
办理途径:窗口办理
(1)申请在市内享受生育保险(产前检查)的,到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
(2)申请在异地享受生育保险(产前检查)的,或变更产前信息的,到禅城区任一镇(街)社保分局办理。
禅城区社保局祖庙分局
咨询电话:88881200;
办公地址:朝安北路25号三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
禅城区社保局石湾镇分局
咨询电话:88881200;
办公地址:禅城区惠景路17号二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
禅城区社保局张槎分局
咨询电话:88881200;
办公地址: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三楼(银天大酒店斜对面);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
禅城区社保局南庄分局
咨询电话:88881200;
办公地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
佛山生育保险相关事宜:
(一)生育假期内工作日计算方法为:生育或计划生育假期天数除以7,所得商数乘以5再加余数为工作日天数,其中余数大于5时取5。
(二)至2013年3月31日止妊娠期已超过16周的参保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选择不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可在分娩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2013年4月1日(含)后在不同级别医院发生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及分娩住院的医疗费用总额,按最高级别医院的一个住院定额结算标准予以核报。
(三)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原则上应在参保地按本地标准核算,如果参保人在异地已享受过当地的生育医疗待遇的可以扣除其在异地已享受的生育医疗待遇后,再支付其差额部分的生育医疗待遇。
(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参保并缴费达帐,不满足《试行办法》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补贴;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达帐,不满足《试行办法》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按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虚假参保,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情况的,应及时移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一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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