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补缴后待遇/佛山养老保险要交多少年
顺德养老保险补缴后待遇
(一)参保人补缴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补缴保费、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规定)重新核定。
(二)参保人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2010年1月后在我市按期连续缴交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延后缴费年限,但不含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
(三)参保人于2015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缴并缴清费用的,其重核后的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最早可从2014年8月起补发。
(四)参保人于2015年4月1日后办理补缴的,其重核后的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从缴清保费次月起计发。
(五)参保人办理补缴保险费后,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已缴交的所有保险费建立的个人账户资金,在扣除已领取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余额(即剩余的保险费),可全部按规定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的法定继承人。另外,还可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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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按月领取退休金,如果超过15年则缴费年限越长退休金就越多。其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免缴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暂予保留,待重新就业时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年限则连续计算。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单位不得转移已抵押的财产。缓缴期满后单位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免交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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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佛山市户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自愿参保。
2、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
提交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扣费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申请表》等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属的村(居、社区)委会或参保人直接到社保机构提交资料并提出申请;
2、村(居、社区)委会将申请资料交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对符合参保资格的参保人,社保机构通过银行扣收保险费。
收费标准
不收手续费,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时限
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
办理地点
户籍所属各区镇(街)社保机构
办公时间
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领取额度
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一次性缴费金额=申请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费率×缴费月数。
例:黄先生,本市户籍,1960年8月出生(即2005年8月满45周岁),现年56岁,2015年1月至今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核定黄先生可一次性缴费的时段为2006年7月至2014年12月(即102个月),若其选择按2408元申报计算,那么,其一次性缴费金额的计算为:2408×20%×102个月=49123.2元。
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领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领取养老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基础养老金:155元
领取条件
企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
1、符合以下年龄条件之一 :
(1)正常退休: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在困难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可以提前5年退休。
2、缴费年限条件: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其余的须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区户籍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月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
1、本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不需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2、本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按期连续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本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办理材料
企业职工、个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1 、《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2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
3 、参保人近期小一寸彩色正面免冠近照2张。
4 、个人档案(包括连续工龄确认表/退休费统筹年限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5 、参保人本人存折或卡(附开卡业务单或存取款业务单)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具体开户银行按各区社保机构要求)
6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
7 、申办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或可领取补贴的人员还须提供相关部门批复材料。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1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本人之页复印件一份
3 、参保人本人银行存折或卡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具体开户存折银行按各区社保机构要求)
4 、参保缴费后申领待遇的参保人还需提供本人《佛山市新农保个人账户记账存析》原件
5 、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迁入所属区的参保人,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长期养老待遇领取情况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
企业职工、个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1、申办人达到申领条件的当月25日前带齐资料到所属区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2、所属区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办人的申领条件,符合条件的收取相关资料予以受理;
3、受理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核定待遇,出具核定资料;
4、完成待遇审核的次月15日前,所属区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申办人领取核定资料;
5、申办人带身份证及受理回执到所属区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核定资料。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1、申办人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当月20日前带齐资料到所属区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
2、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办理申报手续;
3、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办人的申领条件,符合条件的收取相关资料予以受理;
4、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文件核定待遇,出具核定资料;
5、完成待遇审核的次月15日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告知申办人待遇核定情况,领取核定资料。
办理地点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地址和电话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完全被征土地保障对象退回参保补贴手续
一、个人申报
曾享受参保补贴的保障对象为申领老年生活津贴,需退回参保补贴的,本人于每月25日前持下列资料到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办理退回所有参保补贴的手续。
1、填写一式三联的《退回参保补贴申请确认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退回补贴
经社保办事处核定应退回的参保补贴后,按指引于办理时限内将款项存入我局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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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 杜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地方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收入。
第九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份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杜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份,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四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份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标准、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源按前条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养老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夫系。一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条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经离退休的被保险人,保持原养老金水平,统一按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三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市(地级及地级以上的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部门上缴调剂金,用于对养老金发放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由省或市杜会保险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由人民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三方等额组成,依法对养老保险行政执法与基金管理、使用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和会计、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杜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单位必须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监督杜会保险部门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和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养老金发放等有关情况进行稽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 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向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三)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拖欠被保险人养老金的,应将拖欠期间的利息连同本金一起补发。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瞒损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问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追缴其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或者被保险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保险部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市、县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除特指补充保险的条款外均为法定基本养老保险条款。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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