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佛山禅城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材料/佛山医保缴费年限要求
城镇户籍居民申报所需资料
(一)新参保的 :
1、由本户口簿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3、未提供缴费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供同一户口簿家庭成员(或参保人)佛山市范围内的工商银行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使用借记卡的需提供银行柜台业务回单)。
办理地址
1、农村户籍居民统一由村委会代办;
2、城镇户籍居民到户口所属居委会或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申报。
2017佛山禅城居民医保缴费时间2017年度禅城医疗保险调整取消普通人群中途参保2017年佛山禅城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关于开展2017年度禅城区户籍居民参加医保申报及缴费工作的通知
2017禅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停保办理材料2017佛山禅城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通知
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二、在本省范围内的其它统筹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曾在本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停保办理材料:
根据以下情况,由本户口簿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下列相关资料办理。
(注 :停保后仍可享受2017年1-6月门诊待遇,住院、门特和门慢不能享受)
1.自愿申请停保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迁出禅城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参保人死亡的,户口簿、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变更扣费账户的: 由本户口簿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同一户口簿家庭成员(或参保人)佛山市范围内的工商银行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使用借记卡的需提供银行柜台业务回单)。
2017佛山禅城居民医保缴费时间2017年度禅城医疗保险调整取消普通人群中途参保2017年佛山禅城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017年佛山禅城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材料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通知
2017佛山禅城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关于开展2017年度禅城区户籍居民参加医保申报及缴费工作的通知
佛山医保个人缴费地点及地址一览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五楼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3号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顺德大良凤山东路45号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泰和路103号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康乐路8号1号楼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地点
禅城区
禅城区城镇户籍居民到户口所属居委会或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申报。
农村户籍居民统一由村委会代办,具体按村委会安排,请留意村委会的通知。
南海区
目前南海区户籍居民参加基本医保申报实行家庭户缴费和村居代收代缴模式并行,居民要根据所选模式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行政服务中心(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及时申报。
高明区
由村居委会代申报或代缴社保费的居民,若户籍属于荷城罗西、明城光明、明城坟典、明城苗迳村(居)委会的,需到户籍所属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顺德区
属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简称:随迁子女)的,由父(母)到其参保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新参保并在我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就读的随迁子女还需学校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三水区
申报地点:请在三水区各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五楼
邮编:528000
电话:88881200
传真号码:0757-82340507
电子邮箱: sixf@chancheng.gov.cn
网址: http://si.chancheng.gov.cn/
部门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养老保险科
82340530
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五楼
生育保险科
82340557
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五楼
失业保险科
82340537
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五楼
南庄分局88881200
禅城区南庄大道紫洞南路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医疗保险科
82340559
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五楼
祖庙分局
88881200
禅城区朝安路25号
石湾镇分局
88881200
禅城区惠景路17号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张槎分局
88881200
禅城区张槎三路2号
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
从2016年7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单次个人住院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给予不低于80%的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3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
住院: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一类区50%,二类区45%。(恶性肿瘤手术以及放疗、化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标准上增加10%。)
住院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在职1,200元/次、退休1,000元/次;二级医院在职600元/次、退休500元/次;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在职400元/次、退休300元/次。
长期住院超过90天(含)的参保人,每90天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每结算一次,需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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