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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下月起施行,以科技提升治水效率

时间:2021-12-17     人气:2615     来源:南方+     作者:
概述: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加强水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实行四级河长制和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并明确8种禁止污染河涌的行为。


该《条例》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干流、北江干流,西、北江三角洲河网区河流,人工水道,各堤防围内河流。


《条例》提出,要加强水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水环境质量、水文水资源、气象、用水量、排水设施、水利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的合理共享,全面提升佛山市“科技治水”能力,进一步提高治水效率。


另外,佛山实行市、区、镇(街)、村四级河长制,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涌的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工作。同时,建立市、区人民政府的生态(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


《条例》不仅明确了生态环境、排水、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水污染防治监督职责,还提出将河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河涌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并对社会公示,从而形成属地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全面参与的水污染防治体系。


按照《条例》,佛山应当加大河涌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河涌水污染防治及相关产业,并逐步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条例》还规定了禁止向河涌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向河涌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河涌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等8种禁止污染河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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