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顺德赛区各赛事暂不对外售票
3月1日-3月22日,2021-2022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常规赛第三阶段将在沈阳赛区和佛山顺德赛区举行。
其中,佛山顺德正积极开展各项筹备工作,为CBA各球队提供优质的赛区服务做好各项保障工作。所有参赛队伍及相关工作人员将在顺德期间,全程进行全封闭管理,比赛场馆设在位于乐从镇的佛山国际体育文化演艺中心。全明星赛由佛山顺德承办。
票务工作方面,佛山顺德赛区的常规赛事暂不对外售票,具体票务情况将视防疫情况而定。市民可留意组委会公告,也可通过央视、咪咕等平台观看线上直播。
此外,根据CBA联赛官方微博2月24日发布,2022年CBA全明星周末首发球员票选第二周票数已公布,易建联以566414票当选第二周南区票王,张镇麟以479055票当选第二周北区票王。最终首发球员名单及票数,将于3月3日16时在CBA各官方社交平台公布。
禅城区
禅城重点推进丰收涌季华路段暗涵整治
2月22日,禅城区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刘君带领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区人大代表等,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调研。据悉,今年禅城区将再啃治水“硬骨头”,重点推进丰收涌季华路段暗涵整治工作,打响暗涵暗渠整治攻坚战。
南海区
环保春雷!九江战龙铁腕推动水环境治理
2月24日,结合复工复产要求,九江以环保执法、环保服务、环境安全为切入点,组织开展生态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对水南支涌罗客段沿线厂企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水排污情况进行突击执法检查。
顺德区
均安连续出击,查处2宗工业固废非法处置案件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均安监督管理所联合公安部门,经前期摸排及精密部署,对百安北路两侧星槎段2处非法收集、储存、转运工业固废的违法场所进行现场查处。此次行动委托了专业单位对现场存放工业固废进行物质鉴定,并对相关当事人全面调查,进行立案查处。同时,现场责令并跟进当事人对存放的工业固废进行妥善处理。相关调查处理工作持续开展。
高明区
助力建设“无废城市”,高明新举措提上日程
今年高明区将要推进2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率达到100%。据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相关工作负责人介绍,这两个项目的内容概况已经确定,一个是含铬污泥综合处理项目,另一个是废弃包装桶综合利用项目。这两个项目的推进将会纳入到重点工程抓紧落实。另外,全区还将持续补齐一般固废废物处置设施短板,推进一系列相关项目的建设,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
三水区
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主动服务,助力企业节后复工复产
连日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前往区内多家企业,通过现场调研、会议座谈等方式,主动服务和指导企业,助力企业节后复工复产。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医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我们制定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22年2月14日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国家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各地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国家中医药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
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 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
第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
第三章 互认规则
第十一条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 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
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第十五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第十七条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一)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
(二)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检查检验结果跨省份互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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