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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突发!一患者抢救死亡,医院被判

时间:2022-03-02     人气:1183     来源:佛山高明普法     作者:
概述:陈某在A医院进行手术,患者家属在术前签署了“手术治理知情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然而,当手术即将结束时,陈某突然出现血氧降低......

陈某在A医院进行手术,患者家属在术前签署了“手术治理知情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然而,当手术即将结束时,陈某突然出现血氧降低,心率下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后,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陈某的治疗中存在失误,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医院未尽特殊告知义务,手术后患者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在手术开始前医院就让陈某的家属签订“手术治理知情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履行了一般性告知义务,但未尽到完整的特殊告知义务,未取得陈某或其近亲属对手术方案、风险等的明确同意。


故,其行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具有违法性,但又考虑到未尽到告知义务与患者陈某损害之间仅具有相对轻微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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