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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5起典型案例公布,这些行为不要做!

时间:2022-03-10     人气:2731     来源:佛山市场监管     作者:
概述: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佛山市某药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覃某出售布洛芬混悬液1盒......

为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疫情防控相关违法行为,1月15日至3月15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疫情防控专项执法“春雷”行动,集中力量开展检查、督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查办一批案件,大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下面跟市监君一起来看


近期查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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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佛山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2年2月18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佛山市某药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覃某出售布洛芬混悬液1盒。相关销售情况已登记在该店内《佛山市零售药店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表》上,并已在“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上填报。负责人陈述上述药品系用于退热和感冒治疗的药品,表示购药人员一人前来购药,购药本人体温正常,为35.6℃,健康码为绿码,当时店员已拍照存档,行程卡显示该人员近14天均在佛山,但未拍照存档。购药人员称购买的布洛芬混悬液是为其孩子所用,孩子体温为38.3℃。


当事人在购药人员已说明系为发热人员购药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内药品,违反了《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版)》第一点第(二)项“(二)零售药店不得向体温≥37.3℃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顾客销售药品的相关规定,禅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21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案件正在调查中。


案例二


佛山市三水区某百货店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水果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2月10日,三水区乐平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三水区某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外包装标注产地位于越南的火龙果、外包装标注产地位于比利时的啤梨、外包装标注产地位于智利的车厘子、外包装标注产地位于新西兰的猕猴桃、外包装标注产地位于泰国的椰子、外包装标注产地位于马来西亚的榴莲。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疑似进口水果的进货单、“三证一单”与冷库通随附码,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链水果进行查封。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水果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乐平镇市场监管所已进行立案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佛山市顺德区某饮食店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案


2022年2月16日,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的某饮食店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店铺的冰箱发现有外包装标示“冻巴沙鱼片(带皮)、原产国:越南,净含量:8KG”的进口鱼肉,对于上述的进口冷冻食品,当事人可以提供进货资料,但是未在“冷库通”上录入该进口冷冻食品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进口鱼肉水果进行查封并进行立案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


佛山市禅城区某大药房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2月22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禅城区某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的3种医用外科口罩未明码标价,其中两种口罩属于医疗器械且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天,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医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为医疗器械,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时只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但没有查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佛山市某药业有限公司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


2022年2月16日,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乐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药品购进票据、库存及销售记录,发现药品复方氨酚烷胺片(生产企业:四川恩威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7278,批号:210102,规格:18片/盒)现场库存9盒,当事人提供的购进凭证单据显示该批次药品于2021年12月01日购进30盒,现场从销售系统导出该批次药品销售记录只有8条,销售数量为8盒,有13盒该批次药品没有销售记录。


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乐从市场监管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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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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