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联系人:邓声财,联系电话:82341065)。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禅城区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行医行为的举报,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进一步净化我区医疗市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健康局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行医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经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健康局受理、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举报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佛山市禅城区实行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列支,实行按年度预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核实并查处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或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三)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或中医备案诊所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四)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五)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
(六)港澳台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七)外国医师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
(八)执业医师超出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执业。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举报: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方式举报。
非法行医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举报来访来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通济大院7楼禅城区卫生健康局或者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B1座10楼禅城区卫生监督所。
非法行医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举报电话:12345。
第六条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健康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佛山市禅城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提供有违法事实的直接证据或数个间接证据。
(四)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实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或未被其他举报人举报。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与违法事实相符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如实反馈相关事实情况、主动提交相关证据、协助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等积极协助案件查处工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举报,依法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仍可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被重复举报且事实相同的,以举报受理登记时间先后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有显著影响的,且属于行政机关尚未掌握而第一举报人又未提供的,可酌情给予不高于第一举报人奖励金额的50%奖励,且该案总奖励金额不得高于第一举报人奖励金额2倍或以上。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负有打击非法行医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经前述人员授意的其他公民的举报。
(二)非法行医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就诊人除外)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举报人根据有关规定已获得举报奖励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奖励等级按举报个案实际情况及非法行医的性质设四个等级奖励,具体如下: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三百元的奖励:
1.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决定处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被举报人违规行为能作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具体行政措施。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一千元的奖励:
1.被举报人存在非医师行医行为,立案并决定处予四万元以下罚款。
2.被举报人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立案并决定处予十万元以下罚款;或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立案并被决定处予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罚款的。
3.被举报人存在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行为,立案并决定处予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三千元的奖励:
1.被举报人存在非医师行医行为,立案并决定处予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被举报人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立案并决定处予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五千元的奖励:
1.被举报人存在非医师行医行为,立案并决定处予六万元以上罚款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举报人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立案后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且公安予以立案的或违法所得超十万元。
3.被举报人存在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为,立案并决定处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处罚。
4.被举报人存在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行为,立案并决定处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五)上述立案处罚金额,“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被举报人存在多种违规行为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按照符合情形中最高奖励标准给与奖励(奖励情形不叠加)。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健康局应当自举报案件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详见附件1)。
(二)申请。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健康局书面提出奖励申请(详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或者卫健部门通过举报人留下的联系方式一直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三)审批。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健康局在收到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并完成审批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发放。经审核批准的,由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健康局在审批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奖励金转账至举报人提供的本人银行卡内,转账成功即视为已发放奖励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健康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奖励转账记录、举报人资料等。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予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不作为的。
(二)向被举报人报信或向不该知情者泄露情况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帮助被举报对象逃避查处的。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伪造举报材料和案件事实,冒领举报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诬告或虚假举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禅城区打击非法行医、打击“两非”举报奖励办法》(佛禅府办〔2012〕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佛山市禅城区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2.佛山市禅城区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书
附件2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打击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22〕23号).pdf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对2023年节后复工复产安全培训教育行动工作的要求,扎实开展好生态环境安全领域节后复工复产的工作,近日,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南庄监督管理所组织执法人员培训会议,并积极开展节后生态环境安全复工复产检查和企业培训工作。
2023年2月9日,生态所开展环保系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环境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等,进一步提升环保系统队伍整体素质和环境安全监管水平。从2月起,生态所会同镇应急办、镇公服办等有关单位到各村居开展节后复工复产培训会议,现场对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环评手续办理宣讲,指导企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落实环境安全管理措施。
通过现场培训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复产环境安全工作,敦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范开展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严控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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