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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2022年“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时间:2022-05-13     人气:1464     来源:佛山发布     作者:
概述:2022年以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城......

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


-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2年以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城,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围绕13类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


截至4月底,佛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778宗,案值2293.16万元,结案723宗,罚没481.26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8宗。


铁拳出击——13类民生领域突出问题


1、食用油掺杂掺假


2、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


3、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


4、“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


5、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


6、“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


7、超期未检电梯


8、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


9、不合格电线、电源组件,假冒他人商标的电线电缆


10、侵权假冒儿童玩具


11、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12、珠宝玉器质量、机动车安全性能等虚假检验检测


13、校园周边违法违规销售食品


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


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下面一起来看


案例一


杨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12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联合佛山市公安局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出租屋实施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CHANEL”、“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867个。经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的代理公司辨认鉴定,上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带有“CHANEL”、“图片”商标的手提包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案产品初步鉴定价值为1559万元。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价值金额较大,涉嫌犯罪,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二


佛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2年2月24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仓库存放的JZY-A-SL型48台家用燃气灶具没有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2日生产的JZY-A-SL型家用燃气灶没有按照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的要求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2年3月29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JZY-A-SL型家用燃气灶,并作出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JZY-A-SL型家用燃气灶48台、罚款537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佛山市某餐饮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1年11月22日,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该批次电扒炉接地措施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37-2008标准要求,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对佛山市某餐饮设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18日共生产涉案批次电扒炉5台,已售出2台,抽检供样2台(购买样品),1台用于抽检备样(无偿提供),违法所得为600元,货值金额为1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2022年1月12日,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该批次电扒炉1台、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佛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12月22日,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三台电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三台电梯的有效检验合格报告。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8日对上述三台电梯申请停用并于当天经登记机关审批通过停用申请。执法人员2021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发现上述电梯并非处于停用状态,未张贴停用告示,亦未采取停用措施。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联系特种设备检测所进行检测,并于2022年1月26日取得合格报告。


当事人擅自使用已申请停用且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2年4月7日,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广东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1年12月3日,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了抽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1日对该台电梯开展了维护保养工作并填写了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之后,于12月2日,再次对该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2022年1月28日,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佛山市某线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1年11月26日,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成束阻燃性能(C类)-喷灯底边以上炭化高度试验项目不符合GB/T 19666-2019标准,依据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版),判定为不合格)对佛山市某某线缆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7月13日生产了3000米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护套软电缆对外售卖,截至执法人员2021年11月26日去现场核查为止,当事人生产的3000米上述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护套软电缆除去400米无偿提供给了检验机构检测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完,仓库无库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25日,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作出没收涉案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护套软电缆400米、罚没款合计27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广东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1年12月29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所检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项目不符合GB4943.1-2011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对广东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源适配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4月共生产了400台该批次型号电源适配器,除了7台被抽样检验消耗之外,其余393台已全部对外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22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USB电源适配器产品,并作出罚没款合计1157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佛山市某饮食有限公司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11月18日,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佛山市某某饮食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1日购进土鸡数量共25只,并制成“土鸡肉”作为火锅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截至执法人员查获时,已全部售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1 月 29 日,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合计10246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沈某海鲜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11月11 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罗氏虾(淡水)”,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沈某某海鲜店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罗氏虾(淡水)”共进货10公斤,抽检人员到来时,抽取了1.5公斤“罗氏虾(淡水)”作为样品送检,剩下8.5公斤“罗氏虾(淡水)”于当天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为1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27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合计41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佛山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12月2日,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联同佛山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专家对佛山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抽查机动车的检测视频与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对照,视频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日对一辆机动车的底盘动态监测过程中缺少“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的操作,违反了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表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的相关检验方法要求,构成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2年3月3日,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管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最后,发布君提醒,


各位街坊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


请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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