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口的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的,应满足这些条件!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李某离开农村进城打工就业
取得了城镇户籍
李某的父母为农业户口
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处
时间一长
李某父母在老家房子也因建盖久远
存在倒塌隐患
为此
李某父母和李某共同出资
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将老家房屋重新进行了翻扩建
如果李某父母去世
李某可否继承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二
王某早年因读书和工作
户口迁出农村并取得了城镇户籍
王某父母为农业户口
并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处
王某成家后
便把父母从农村接到城里生活
十几年过去了
宅基地上的房子因建盖久远
再加上无人居住、年久失修
均已倒塌灭失
如果王某父母去世
王某可否继承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图片李某与妻子刘某结婚不久,李某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此时妻子刘某已经怀有4个月身孕。之后,刘某因为丈夫遗产的分割问题,与公婆发生矛盾。此时,若对李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刘某腹中的胎儿享有继承权吗?
关于农村的宅基地,是市民关心的问题。
案例中两种情况,案例一可以继承,案例二却不可以继承......
这是为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释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虽然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合法继承。
自然资源部在上述答复中其实亦明确说明:“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因此,在上面提到的两个案例中,案例一的中李某老家的宅基地上仍有房屋,故其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而案例二王某因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均已灭失,故其不能单独就宅基地予以继承。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四号线一期工程第三方监测4111标合同信息公开 | |||
合同名称: |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四号线一期工程第三方监测4111标 | ||
招标人名称: | 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0684498435E |
中标人名称: | 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中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756971042J |
合同签订人或其委托人全称: | 周振华、武浩 | 合同金额: | 14474298.00元 |
合同单位(甲方): | 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单位: | 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期限: | 暂定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具体以开工通知所列日期为准,工期顺延。 | 合同签署时间: | 2022年3月2日 |
质量要求: | 按照国家及广东省、佛山市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执行。 |
|
|
合同主要内容: |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四号线一期工程第三方监测4111标规模内的监测及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安全监测、现场安全巡视、安全风险咨询管理服务、参加相关会议、配合应急抢险处置、编制技术文件、技术交底等,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 | ||
其他: | 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同。 |
执行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最后一个环节
善意文明执行
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
还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不久前
南海法院在一起案件执行过程中
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
顺利执结该案
01、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1日,南海法院接到一份取消房产拍卖的申请。被执行人王贺(化名)、张悦(化名)因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被查封的房产,法院依法完成询价、挂网拍卖等工作之后,原定于3月28日开拍。
开拍前一周,王贺、张悦两人向法院提交取消拍卖申请,称自己找到买家愿意购买进行拍卖的房产,会将房产售出后的款项用于清偿债务。两人已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经向申请人核实后,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出售,并取消了上述房产的拍卖措施。现王贺、张悦已经成功出售房产,也已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在强制执行实务中,执行法院大多通过强制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但法院处置财产的过程往往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特别是清空房屋时容易激化矛盾,引发不稳定因素。
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让申请执行人尽快回收了债权,也最大限度了实现了财产的实际价值,化解了矛盾,体现了执行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33条规定,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该监督其按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其变卖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第17条规定,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有确定的交易对象的,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自行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1)规定,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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