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社保:这11类伤亡不能认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有些童鞋说这条规定无人性,是“催人早死”法,其实我们可以反过来思考,条例中规定的是“视同工伤”,也就是说本来不属工伤的,将其视为工伤,这样想想是不是会释然一些?
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
——《代秋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
七、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这里需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八、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大,本着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精神,对于故意犯罪的恶劣情形,法律设定了不利后果,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不予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需特别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九、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酒量大的需注意了!悠着点!
吸毒在医学上多称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吸毒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毒品交易活动加剧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相比醉酒,吸毒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借鉴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我国亦将吸毒排除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十、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
“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有的自残或者自杀是员工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为了获得工伤待遇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员工是自残或者自杀?毕竟不是人人都会留下遗书的,这个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十一、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人社部意见如下: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附:工伤认定流程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再造一个新均安!
5月9日,顺德区均安镇举行2022年均安镇产业项目集中动工暨重点招商项目签约仪式,发出迈向高质量“湾区之心”的最强音。
活动中,顺德区镇两级密切配合,创新推出的“拿地即开工、交地即发证”工作模式备受外界关注。广东博京电气有限公司项目成为佛山市首个摘牌当天即获发正式《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项目,也成为佛山市首个交地即发不动产权证的工业项目。
嚟顺德、一定得!
在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的新征程中,均安镇跳出“后花园”的思维定势、避免“差不多”的思想风气、坚定“马上办”的工作理念,以一流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优秀项目落户均安,以实际行动迈向高质量“湾区之心”。
区镇合力,跑出项目落地“加速度”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递到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集团总裁助理赵海东手中时,他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因为整个办证流程实在太快了。
4月29日,博京电气竞得工业地块,成为全市首个摘牌当天即获发正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项目。5月9日即交地当天,项目在获颁发三证后直接动工打桩,成为全市首个“交地即发不动产权证”的工业项目,也是全市首个交地当天取得4个核心要件的工业项目(三个许可证书,一个不动产权证)。
“首个”的背后,是顺德区镇两级的齐心协力。
为破解项目“落地难、开工慢、发证慢”的普遍难题,顺德区发改局、科技局、经促局、住建局、政数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土储发展中心等单位担当作为、大力支持,区镇两级职能部门联合成立了项目推进专责小组,并就推进过程中碰到的难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区住建局对项目材料采取“提交一份审一份”的方式,不等企业把所有材料都准备好才受理,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限;区土储发展中心主动为项目地块修建了一条临时施工道路,方便企业马上动工;区工程建设项目代办中心为项目设置了专门窗口,免费为项目报建审批代办服务,全程为企业代收资料、代办审批、代寄证照、代跟进协调;在地块成交前得知企业仍未办理银行资信证明,区政数局马上提供指引和帮助,确保项目后续工作可按计划推进……
赵海东表示,项目得到了各级政府大力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主动靠前指导,“均安成立了专项工作群,超30名政府工作人员为我们提供指导,镇主要领导更是多次召开推进会,加快进度并帮助我们解决问题。”赵海东说,要点赞“顺德速度”和“均安效率”。
破立有术,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如何让项目嚟顺德一定得?均安镇联合区直部门,开展大胆探索。
均安镇建立起一套管家式的服务机制,由镇主要领导总牵头,分管领导及自然资源、经济、城建、税务、供水、供电、燃气等相关单位选派“首席代表”,针对每一个项目的特点,做到“四个一”,即组建一个贴身服务团队,建立一个微信群,梳理一张责任清单,绘制一张推进图,确保每个环节都有责任人、都有明确办理时限,政企24小时保持沟通,做到企业诉求“必跟进”、企业疑问“秒回复”。
尤其是绘制“带方案出让、拿地即开工、交地即发证”项目推进图,梳理出从挂牌出让公告、开通广东省政务网业务账号、联审、立项、施工许可、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确权登记等42项办理事项清单,逐项主动靠前服务,每个环节均指导企业及时准备好材料,甚至复杂环节派专人陪同企业前往现场办理,让企业省心、省时、省力、省事。
值得关注的是,均安镇推行一种“带方案报名”的出让方式,通过“四个在前”,即方案编制在前,现场勘查在前,施工图审查在前,业务办理沟通在前,引导企业在拍地前敢于进行前期投入,以“带方案报名”的方式参加竞拍,实现项目动工前的一切准备全部做好,实现交地、动工、发证“三同步”。
能否做好关键环节、关键要素的服务保障,直接影响项目推进效率,为此均安镇构建出一个全方位的保障体系,通过做好审批保障,做好土地保障,做好施工保障,加快项目落地速度。
拿地即开工、交地即发证,均安以一流营商环境,迈向高质量“湾区之心”
5月8日,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位于顺德高新区的智造基地正式落成。
项目投入使用,
意味着成长于顺德本土企业
跨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也将为顺德高新区经济发展
注入新的活力。
佛山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潘东生,顺德区委常委谢顺辉,副区长张帆,顺德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曾帆,杏坛镇镇长胡永峰,申菱环境董事长崔颖琦等领导嘉宾出席活动。
据介绍,申菱环境全新的智造基地位于顺德高新区,占地200亩,建筑面积达18.8万平方米,具有现代化标准、功能配套完善的新工厂园区。
智造基地集办公、研发、制造于一体,定位“全生命周期数字低碳园区”,目标打造“智慧园区+智能制造+智能产品”的三智标杆。
申菱智造基地采用垂直一体化解决方案模式建造,基地在建筑、环境、智能制造及管理运维等方面,从方案规划、系统设计、设备研制到集成实施、能源管理、运维服务等均由申菱主导,实现以系统设计目标为导向,一体化设计实施,低碳节能,高效管控的总体目标,可为客户提供初投资更低、节能效果更高、功能更强、性能更优的全流程服务。
申菱智慧园区建筑充分利用被动式建筑技术,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升,遮阳及自然通风方式大幅降低空调负荷,提升热舒适性。同时,建筑采用可再生零碳排的光伏发电及高效机房技术,大幅降低能耗及碳排放,采用大温差水蓄冷技术、余热回收蓄热等实现用电削峰填谷和能源综合利用,提高用电均衡性并降低环控系统的运行费用。
智造基地还实现了全5G专网覆盖,及5G应用设备的互联,实现了5G+自动化立库、自动化智能配送、自动在线检测。通过建立MES和车间级工业通信网络,充分采集制造过程、质量检验、设备状态等生产现场信息,实现制造过程可视化、透明化,打造国家级离散型智能制造示范标杆。
除此之外,通过5G、边缘计算等技术,对各个单元模块的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在三维全景融合交互界面上实现平台各个模块的综合联动,可实现园区整体能耗管理、空调可视化管理、智能照明控制管理、设备状态及告警监测管理、访客管理、物业管理、安防警戒等功能。
“申菱环境花了大量的资源打造全新的数字化工厂,以智能管控、智能制造、智能产品为建设重点,得到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立项并支持的‘专业特种环境系统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崔颖琦表示,顺德高新区申菱环境智造基地采用科学、节能的建筑和暖通设计,做到高效节能减排,研发楼成为零能耗建筑,是一个完美展示申菱创新技术的工厂园区示范基地。顺德高新区智造基地落成将是申菱环境继上市后又一新的里程碑。
顺德区委常委谢顺辉
“区委区政府永远是企业坚强的后盾,将继续加大力度支持优质本土企业增资扩产,积极响应企业的诉求,切实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谢顺辉表示,接下来,顺德区继续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努力推动项目快速落地,实现“拿地即开工”,让企业办事顺心顺意。顺德将加快构建大招商格局,深入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把服务本土优质企业增资扩产作为最有效的招商手段。
谢顺辉还表示,在新一代电子信息、智能电器机器人、新材料等领域开辟新赛道的同时,稳步推动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等压舱石产业聚集和升级,积极推动各重大项目落地,推动实现千亿产业倍增,百亿企业倍增,上市企业倍增计划,开创优质产业聚集新局面,奋力描绘顺德经济腾飞的新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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