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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售卖混淆商标产品,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时间:2023-06-01     人气:2705     来源:佛山消委会     作者:
概述:小鹏网购了一箱“蓝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收到货也没有仔细看,只是感觉和平时购买的包装差不多,喝的口感也差不多......

买的时候看着是“蓝牛”


怎么喝的时候变“兰牛”了?


饮料自己会变戏法吗?


案例


小鹏网购了一箱“蓝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收到货也没有仔细看,只是感觉和平时购买的包装差不多,喝的口感也差不多。


小鹏没留意,一不小心就喝了半箱,才发觉喝的不是”蓝牛”而是“兰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于是在平台上要求商家赔偿。但是商家以商品有详细介绍为由,拒绝赔偿。


商家售卖混淆商标产品的行为是否违法,消费者购买后能否获得赔偿?图片图片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马少童律师表示:


NO.1


误导消费


虽然商家销售的商品名称与注册的商标不同,但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包装,让消费者混淆产品,从而导致误导消费,不但属于侵权行为,也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的利用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商家的理由不成立。


NO.2


支付赔偿


小鹏作为消费者,因商家的误导宣传,混淆产品,作出错误判断,购买了该产品消费。小鹏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谨慎,从正规途径购买可靠品牌的商品,注意防范商家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若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或者商家服务不规范,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12345相关行政部门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投诉维权。


法律法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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