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城乡融合要这样干;把短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潜力板
“乘势而上、顺势而为,以更大格局、更宽视野、更大作为推动高明城乡融合发展,加快把这块短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潜力板。”9月20日,高明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与浙江实践”专题宣讲会举行。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首席专家黄祖辉作“完善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与浙江实践”专题宣讲,高明区委书记姜岳新主持会议并讲话。
黄祖辉是我国“三农”领域的知名专家,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等项目,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等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0余篇,出版各类学术专著10多部。
现场,黄祖辉系统解读城乡融合发展的历史进程、重要意义、科学路径及实践要求,深入剖析了浙江城乡融合发展的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为高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作出指导。
姜岳新表示,当前,佛山正全力建设广东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高明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大,乡村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空间广阔、潜力巨大,高明区各级各部门要以本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消化和吸收本次授课内容,以深入落实“百千万工程”为总抓手,全力抢抓珠三角枢纽(广州新)机场即将动工建设、“百千万工程”全面实施、佛山“西进计划”深入实施等“三大机遇”,加快推进区镇村一体化发展,加快把短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潜力板。
在会议上,他提出,高明要聚焦产业提质、城镇建设、乡村振兴、土地保障、服务共享等五大关键重点,加快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
其中,在产业提质方面,要统筹抓好“两湾一区”建设及9大工业园区整治提升,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坚定不移走好复合型经济发展道路。
在城镇建设方面,要大力推进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精心规划建设西江产业新城三期、高铁枢纽新城建设,构建“机场+轨道+高速公路+港口”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创新镇域经济发展机制,推动各镇街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在乡村振兴方面,要以全国农村综合性改革、全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两个试点为牵引推动强村富民,全面实施“六步工作法”,健全农村人居环境常态化整治提升机制,深入开展农房风貌品质提升三年行动,“一村一策”将全区各村(社区)打造成为特色鲜明、亮点突出、辨识度高的村庄样板。
在土地保障方面,要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认真做好明城镇试点工作,加快形成良田集中连片、村庄布局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生态健康优美的土地保护利用新格局。
在服务共享方面,要启动实施“1+3+N”教育综合改革,打造佛山西部教育新高地;全速推进东部医疗资源大整合,推动高明区人民医院早日创“三甲”,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其中“1+3+N”中的“1”指教育综合改革总体方案,“3”指招生育才工程、新强师工程、教学教研提质工程三大工程,“N”指改革若干政策举措。
姜岳新表示,高明将强化组织保障,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坚实支撑,真抓实干,勇于改革,营造氛围,坚决扛起全市城乡区域发展主战场职责,以落实佛山“西进计划”为契机,凝聚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强大合力。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4年9月25日起,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
产品质量安全
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指出,为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强化产品准入管理和源头治理,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国务院决定,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决定》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冷轧带肋钢筋等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明确过渡期,确保于2024年9月底前开始实施。
9月18日起,广东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今后,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允许挖掘;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同样不被允许。
9月10日起实施
佛山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禁挖
对于道路占用挖掘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佛山此前已有相关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
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
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申请
近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关于《佛山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暂行)》(下称《新办法》)的通知。新办法已于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避免同一年度同一路段重复开挖
根据《新办法》,佛山将对占用挖掘道路施工实行计划管理。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职责通过公开渠道,于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占用挖掘道路申请,根据申请编制辖区占用挖掘道路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并做好公示;每年7月份补充征集1次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并对当年度计划进行修订和公示。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计划同步抄送至本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供电及通信等行业的政府管理部门。增设路口、在公路建控区内埋设管线[不涉及道路边线(红线)范围内]及市政管线上跨道路等项目可不列入年度计划公示范围。
根据《新办法》,同一年度占用挖掘道路计划,应当避免出现同一路段道路重复开挖的情况。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针对同一路段,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督促多个建设单位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并依法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路政许可。占用挖掘同一路段道路的多个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工序安排,加强占路时长及交通疏解围蔽管理,并对施工范围内的市政管线保护、涉路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通疏解等承担主体责任。
占路围蔽超过2个月需专业评估
如何将占用挖掘道路的影响降至最低,许可流程做到严格和精细尤为关键。此次《新办法》提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占用挖掘道路的性质依法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路政许可,并加强对申请项目纳入年度计划情况的核查。对交通影响较大、占路围蔽时长超过2个月(含延期2个月以上)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对项目的占路时长合理性进行专业评估。
《新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申请:一是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
此外,因既有地下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通信或电力中断、因地下管线故障造成路面塌陷等突发情况,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需要紧急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道路管养单位报告。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道路管养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核查抢修情况,协助做好道路修复施工及质量验收工作。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先行占用挖掘道路实施抢修作业,但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申请补办占用挖掘道路路政许可。
占用挖掘道路项目保修1年
《新办法》对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在后期修复和验收管理上,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和规定。在修复方面,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将道路开挖、回填、压实、路面修复、路基脱空勘探、空洞注浆、工后换填、质量检测以及可能引起的道路次生损害修复等费用专项列入设计(施工)方案。规模较大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公路工程或道路工程建设(养护)资质的企业(单位)进行道路开挖及修复。规模较小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公路、城市道路修复专业能力的企业(单位)进行道路开挖及修复。
在检测方面,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公路工程或道路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单位,依法依规对项目的开挖、脱空检测(注浆)、工后置换及道路修复质量等内容编制检测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根据《新办法》,占用挖掘道路项目质量保修期为1年,自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内,路面发生沉陷、损坏,路基沉降等影响道路正常使用及行车安全等应当返修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返修,返修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道路管养单位方可接养。建设单位应当在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完工后,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邀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管养单位等部门参与。道路管养单位不得接养未经验收通过的项目,因项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交通安全等事故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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