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才入户办理材料/佛山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市外迁移户口办理流程
佛山人才户口类型
(1)在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录用、招聘入户
(2)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录用、招聘入户
(3)留学人员回国就业入户
(4)高技能人才入户
(5)优秀农民工入户
(6)学生入学入户
(7)毕业生回原籍入户
(8)在职人员调动入户
(9)录用公务员入户
(10)出入站的博士后入户
(1)在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录用、招聘入户[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入户证明。
[3]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加具公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
[5]户口迁移证。
[6]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父母或配偶房产的,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7]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8]入亲属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被投靠亲属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9]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10]户口与父母同在学校的小孩随迁的,提供小孩的出生证、小孩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及依据 1、办理户口簿,收取工本费10元(粤价[1996]238号); 2、办理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粤价[2004]24号); 3、补办身份证,收取工本费40元(粤价[2004]24号); 4、办理临时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粤价[2004]24号)。 办理时限 条件符合、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窗口予以当场办理。 联系电话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佛山购房入户类型
(1) 在我市购房,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 在我市购房,并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的;
(3)在我市购房,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1) 在我市购房,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配偶、随迁人、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经迁入地计生部门按规定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5]父母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已婚(含离婚、丧偶)的独生子女随迁的,提供独生子女证。
[7]已婚(含离婚、丧偶)的在校就读子女随迁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
[8]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证明或助理级以上职称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明。
[9]入户地址房产证及购房发票。
[10]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入户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11]49周岁以下已婚(离婚)育龄人员(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提交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新生录取通知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录取新生名册》。(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迁移证》。(收原件) [5]校方同意接收户口证明(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的除外)及学校集体《户口薄》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薄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入户: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迁移证》(户口已迁入院校的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发,户口未迁入院校仍在原籍的由原籍派出所根据就业报到证明签发)。(收原件) [3]属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手续完备的《接收不纳入国家分配计划毕业生审批表》;(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属中专毕业生的,提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审核表》和《毕业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属技校毕业生的,提供《就业报到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介绍信)及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均收原件) [5]迁入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随父(母)入家庭户的,提交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或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户口在学校的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迁移证明》。(收原件) [3]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和人事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介绍信);(入户证明或介绍信收原件,《毕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属退学、休学的,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户口在学校的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随父(母)入家庭户的,提交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或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佛山市投靠入户类型
(1)夫妻投靠入户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4)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5)成年已婚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配偶、随迁人、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结婚证。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随迁的,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经迁入地计生部门按规定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被投靠人与入户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6]已婚(含离婚、丧偶)的独生子女随迁的,提供独生子女证。
[7]已婚(含离婚、丧偶)的在校就读子女随迁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
[8]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9]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10]49周岁以下已婚(离婚)育龄人员(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条件 已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经资格联审符合纳入积分登记管理条件,且已由区人社部门签发《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卡》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手续完备的《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卡》。(收原件) 4、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6、迁入自有产权房屋或单位分配、安排居住房屋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收原件,《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赁、租约持续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簿。(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接收入户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亲戚朋友家庭户(不含政府公共租赁房家庭户)的,提交该家庭户的《房产证》、《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写明同意拟迁入人迁入,并在受理民警见证下签名,视为“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收原件,《房产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和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和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和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7、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办理流程 1、由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前台受理申请。 2、受理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因条件不符、材料不齐等原因暂不批准或退件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治安大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1、办理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粤价[2004]24号); 2、补办身份证,收取工本费40元(粤价[2004]24号); 3、办理临时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粤价[2004]24号)。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联系电话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办公时间 当地政府部门对外办公时间 相关链接: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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