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产税征收的相关规定与细则/佛山房产证转移办理指南
房产税的对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上面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原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注: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注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二)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仅限于房产出租的部分。
注:对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办事说明:佛山房产产权转移应该如何办理?办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小编为你提供佛山房产产权转移办理指南。办理条件
1、办理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转移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商品房;
(2)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3)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4)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5)已依法进行初始登记,确认了权属的房地产;
(6)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1、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 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2、上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⑴、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销合同);
⑵、商品房过户证明;
⑶、开发公司盖章的房屋平面图;
⑷、经房屋平面图测绘机构测绘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⑸、购房发票;
⑹、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⑺、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⑻、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办理流程1、窗口受理
2、部门初审、复审、审批
3、核发房地产权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
登记费: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
房屋权属证件工本费:10元/本(第一本免费)
办理地址受理咨询机构: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产权登记股
电话:83879683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产权股
电话:81213193
顺德区城建国土和水利局办文窗口
电话:22836600
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股
电话:87748405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产籍股
电话:88620920、886209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及《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佛府〔2008〕90号)精神,为保障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禅城区居民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纳入我区的住房建设规划。
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并会同区民政局、镇(街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供廉租住房住户的经济变动信息。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年度预算,并落实资金,监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和建设资金的使用。
区国土、规划部门配合做好编制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工作,落实土地供应。
区物价、税务部门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拟定及相关的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廉租房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申请本区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般以户口簿登记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不属于村集体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我区城镇同一地址常住户口且实际共同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三)居住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未租住政府公房且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 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3. 既租住政府公房,也有自有住房的,以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与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说明:原有自有住房,现已拆迁并以货币方式进行了补偿,该房屋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没有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的。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过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过房产(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出售过房产的除外)。
(六)家庭成员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
佛山出租屋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办理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办理流程是如何的,本文中都有详细讲述哦。不妨参考本文吧~
办理条件租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所需材料
1、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
2.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3、租赁合同; 4、《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办理流程1、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交材料
2、经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审核
3、审核通过,对居住房屋权属证明完整的市民,发放《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
办理地址日常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工作由村(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办理继承过户
办理流程
办理继承权的公证—房地产中心登记—缴纳费用——完成登记过户
办理材料
1.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
2.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房地产权证原件
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
6.以前购房时候的契税完税证
7.契税完税贴花
8.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办理金额
1.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最低收取200 元。
2.办理继承登记的时候,还需要缴纳一些费用,包括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
办理流程
办理继承权的公证—房地产中心登记—缴纳费用——完成登记过户
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
4、抵押房产有房地产证,产权明晰,可上市流通;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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