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启动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工作
2023-05-08 10:47 来源: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李欣报道近日,生态环境部启动实施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以下简称三基调查)并开展春季航次海上调查工作。三基调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旨在摸清新时期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的最新家底、全面掌握海洋生态环境基本状况及变化规律等。
我国分别于1976—1982年、1996—2000年开展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海洋污染基线调查。生态环境部本次组织开展三基调查,正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历史时期,既是科学认知新世纪以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变化趋势及客观规律的需要,也是系统掌握新时期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零点”资料、定准美丽海湾建设基线和起点的必然要求,对于准确研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任务等具有重要意义,将为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全面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推动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改善从量变到质变等提供重要支撑。
本次三基调查紧紧围绕“摸清家底、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的总体思路,以近岸海域和283个海湾为重点,把摸清我国管辖海域环境介质中各类污染物本底状况、精细化掌握各海湾生态环境状况特征和人为活动影响等作为主要目标,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时间节点、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质控要求、统一数据报送、统一成果集成,形成系统性调查评估成果。调查工作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成立了由相关领域知名院士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充分利用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和沿海地方的优势技术力量,确保三基调查各项任务的高质量推进。

近日,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覃海宁同志带队到广州公交集团客轮公司开展“五一”假期水上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调研指导主题教育开展情况,强调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完善船舶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值班值守制度,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公交集团副总经理刘伟、客轮公司总经理韦尧娟等负责同志参加活动。
1、问:为何要对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进行优化?
答: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环节检验管理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目前,很多企业建立了相应的实验室,具备一定的检验能力,能够通过自行检验对上市产品进行出厂检验。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行业发展,缩短产品上市时间,《公告》提出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对部分普通化妆品的备案检验管理措施进行优化调整,将备案检验从原来由第三方资质检验机构完成,调整为由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根据自身检验能力,开展全部或部分项目的自检,备案人可将符合条件的检验报告作为产品备案资料进行备案。这项优化措施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检验能力,有效地保证其产品的质量安全。
2、问:以自检方式开展备案检验的,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化妆品生产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关键环节。因此,《公告》明确以自检方式开展备案检验的,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配备与所开展检验项目要求相匹配的检验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环境,按要求实施样品管理程序,将自检工作纳入化妆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和实验室管理制度,严格检验过程控制,根据自检结果出具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
3、问:具备条件的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如何以自检方式开展备案检验?
答:为规范备案检验管理,确保自检结果准确性,遵循“谁生产、谁自检”的原则,产品自主生产的,由备案人开展自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委托生产的,由实际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自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以自检方式开展备案检验的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能够完成的自检项目尚未涵盖法规规定的全部备案检验项目的,可仅对能够完成的检验项目开展自检并出具相应项目的自检报告;其他暂无能力开展的检验项目,可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另行委托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送检样品应当满足备案检验需要且与自行检验样品为同一批次。
4、问:以自检方式开展备案检验的,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如何出具检验能力声明文件?
答:《公告》提出,以自检方式开展备案检验的,产品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具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定的化妆品备案检验相应检验能力的声明。开展自检工作的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和检验管理相关要求,对自检的检验能力逐项进行自查。经自查认为符合相应检验能力要求的,可在自检报告中以附页的形式提供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具备检验能力的声明文件。声明应当根据自查实际情况,从检验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环境等方面对检验能力进行概述,并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
5、问:以自检方式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有何要求?
答:以自检方式开展备案检验的,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要求等开展检验工作。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完整,检验结果应当准确、可追溯。检验报告的格式可参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提供的检验报告体例,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报告编号(可结合生产环节检验管理工作实际确定)、样品名称、样品和留样数量及规格、生产日期或批次号、颜色和形态、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检验完成日期、检验项目(微生物和重金属检验的具体项目名称)、检验依据(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及章节号码、第几法等)、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检验报告应当由开展自检工作的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出具并盖章确认。
(本期问答来源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解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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