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办理条件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提交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费用的发票的原件。
7、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从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办理条件
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符合以下年龄条件之一:
(1)正常退休: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在困难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可以提前5年退休。
2、缴费年限条件:
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其余的须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参保人办理一次性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养老金有何变化?
答:参保人办理一次性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并按以下规定为参保人重新核定。
1、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无缴费直接享受养老金的参保人,及制度实施后按规定缴费不满1年享受养老金的参保人。养老金具体调整如下:
(1)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5元(政策有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
(2)个人账户养老金:作调整。具体为:将参保人一次性补缴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并根据国发〔2005〕38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重新核定。
2、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按期连续缴交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延缴年限)满1年以上的参保人。养老金具体调整如下:
(1)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5元(政策有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加上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加发条件为: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2010年1月后在我市按期连续缴交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延后缴费年限,但不含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作调整。具体为:将参保人一次性补缴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并根据国发〔2005〕38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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