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转入佛山户口/佛山户口迁入手续(原户口非在校毕业生招聘入户的)
一、购房入户
1、审批条件
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并已入住该房屋,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可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调查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调查表》要到房产所在地村居委会加意见,申请书由申请人用空白A4纸打印或手写)
(2)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以附加条件(1)申请的,提供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或相应的资格(职称)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附加条件(2)申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及个人出资不低于20万元注册资金金额的证明);(证明收原件,《工商营业执照》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附加条件(3)申请的。提供市内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3年以上的相关证明;(证明收原件)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已成年的独生子女随迁的,提供《独生子女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已成年的在读子女随迁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收原件)
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其他产权人放弃入户的协议公证书。(公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
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购房入户说明】
〈1〉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申请人必须已入住该房,且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该产权人占有产权的比例必须等于或大于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2〉“二手房”以《房产证》中标注的房产来源界定。来源为所在楼盘房地产开发商的,视为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商品房;来源为非所在楼盘房地产开发商的,视为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二手房”。
〈3〉确认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年限可以按我市各区累计的方式计算,不要求连续、不间断,但申请入户时必须是正在参保。
二、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
(1)审批条件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 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申请书由申请人用空白A4纸打印或手写)
[2]被投靠人及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结婚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被投靠人父、母的,应同时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房产证上登记地址不详细的,先到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一份详细的地址证明)
[5]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
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2、父母投靠子女
(1)审批条件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 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申请书由申请人用空白A4纸打印或手写)
[2]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投靠人的《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
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3、子女投靠父母
(1)审批条件
[1]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注:根据《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第十四条规定,父母亲违反计生政策的,以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已满5年为前提。
[2] 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注:本条中的“身边”,是指被投靠的父(母)亲户口所在区内。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申请书由申请人用空白A4纸打印或手写)
②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申请书由申请人用空白A4纸打印或手写)
②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被靠人的《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⑤迁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仅限党政机关、部门)出具的父(母)户籍所在区无子女的情况证明,或其他有效的权威凭证。(证明收原件,其他凭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⑥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
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适用二手房及自建房迁入)
1、审批条件
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2)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调查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调查表》要到房产所在地村居委会加意见,申请书由申请人用空白A4纸打印或手写)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提供个人《房产证》,《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以审批条件(1)申请,属经商的,提供市内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最近连续7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股东身份的,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收原件,《工商营业执照》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1)申请,属就业(务工)的,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7年以上的《暂住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2)申请的,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5年以上的《暂住证》,以及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收原件,《暂住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3)申请的,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3年以上的《暂住证》,市内国、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累计缴纳个人所税额5万元以上的证明或最近3年累计缴纳个人所税额5万元以上的纳税凭据,以及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参保3年以上的相关证明;(证明收原件,证件《暂住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4)申请的,提供本市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表彰、嘉奖证书或证明;(证明收原件,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签发《准迁证》。
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佛山市外迁入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录用、招聘入户手续
项目名称
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录用、招聘入户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佛山市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
办理对象
■个人 □企业 □部门
主管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受委托单位 □授权组织办理范围
非佛山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办理条件
符合我市引进人才审批条件,由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的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入户。
受理单位
□市级 □区级 ■镇街
审批单位
□市级 ■区级 □镇街
所
需
材
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入户证明。
[3]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加具公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5]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父母或配偶房产的,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6]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入亲属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被投靠亲属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8]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表格
名称
《入户申请审批表》
下载网址(双面A4打印):www.fsga.gov.cn/zxbs/bgxz/hz/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4、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窗口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网上办理流程
当前网上办理网址
当前网上咨询网址
佛山警务在线(http://www.fsga.gov.cn)
当前进度查询网址
微信服务号:佛山市公安局
其他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承诺审批期限15个工作日,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如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凭有关手续子开具户口迁移证,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收费标准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4、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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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计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提交材料】
1、1992年4月1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以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5月25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后至《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以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3、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以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4、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且被收养人的父、母在世的,必须提供本条(第[3]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佛山市外迁入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录用、招聘入户收费标准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4、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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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才入户办理材料
佛山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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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按新生、历年出生和政策内、外生育区别申报户口登记:
1、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2、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提交材料
1、政策内生育的新生婴儿、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新生婴儿或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父母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母亲为广东省内常住户口人员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母亲为广东省外常住户口人员的提供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簿、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政策外生育的新生婴儿及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2]属婚生的新生婴儿、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的:
①新生婴儿或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②父母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簿、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属非婚生的新生婴儿、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的:
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法医学鉴定书》。(对不能确认双方关系的建议提供《法医学鉴定书》,上述材料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②母亲(父亲)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
佛山父母一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小孩出生登记手续
项目名称
父母一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小孩出生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
主管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受委托单位 □授权组织
办理对象
■个人 □企业 □部门
办理范围
佛山市户籍人口
办理条件
父母一方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在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属政策外生育的小孩,父母双方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才能办理入户。
受理单位
□市级 □区级 ■镇街
审批单位
□市级 □区级 □镇街
所
需
材
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父母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
[4]出生医学证明。
[5]父(母)所在学校的在校学生证明。
[6]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7]广东省内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属广东省外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同时提供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表格
名称
《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下载网址:www.fsga.gov.cn/zxbs/bgxz/hz/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手续。
办理窗口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网上办理流程
当前网上办理网址
当前网上咨询网址
佛山警务在线(http://www.fsga.gov.cn)
当前进度查询网址
其他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4、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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