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结婚登记办事指南/佛山市房产单方署名离婚分割问题相关规定
结婚登记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性年满22周岁
3、女性年满20周岁
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3张大1寸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每对9元。
相关下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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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补办婚姻登记证办事指南
佛山市涉外、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有的财产。
如果该房产是婚后取得,一般都会认定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那么该房产无论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都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如果以后离婚的话,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话,应该是共同分配。
一、离婚公证受理范围
本处受理当事人户籍地在南海或离婚地在南海的公证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中国国内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簿
2.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原国内居民提供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3.外国人提供:护照(原为中国公民的,提供入籍纸、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注:
1.以上证明材料应提供原本或正本。
2.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与第2条相同)
三、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1.离婚证遗失的,提供补领的离婚证。
2.离婚证损毁、残缺、无法辨认内容的,提供补领的离婚证。
3.离婚证上登记的信息与申请人身份证件不一致,提供补领的离婚证。
四、 提供盖有失效章的原结婚证或原结婚婚姻登记档案资料
五、提供离婚证明
注:
1.2002年前登记离婚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提供从档案馆复印出来盖有查档专用章的本人的离婚档案资料。
2.2002年后登记离婚的(包括2002年),无须提交离婚证明,但离婚证需经本处核实。
3.在南海以外地区登记离婚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提供从档案馆复印出来盖有查档专用章的本人的离婚档案资料。
4.经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需要提供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且判决书或调解书必须盖有生效章,或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发证对象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公民
(2)依法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
(4)子女不满十六周岁
所需材料
1、原配夫妻: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
2、离婚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
3、丧偶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丧偶的证明;
4、再婚对象: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结婚证明。
申请流程
1、居民填写申请表-->2、单位或居委初审-->3、计生办审核-->4、区计生委审批-->5、发证及奖励
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附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大一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四张)。
(2)有单位的,经双方单位加具意见(个体劳动者或待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加具意见)后,由镇(街道)计生办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相关链接:
佛山市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好处
一、可享受免费孕检对象为: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顺德区常住人口,并符合计生政策的怀孕妇女。
二、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怀孕妇女持身份证、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所在镇街卫计局行政服务窗口申请《顺德区免费孕产妇保健服务卡》,
凭《服务卡》和身份证到顺德区内有服务资质医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建档管理,并获有关项目的免费检查一次,并且可获孕中晚期免费产前检查四次。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年满22周岁
3、女年满20周岁
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市居民
l、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和复印件)
2、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和复印件)
2、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注:
一、第2、3条两者选一。
二、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六)外国人
l、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注:一、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结婚登记的程序
l、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提交3张大1寸双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每对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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