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房屋配租/桂城街道公租房申请材料(外来务工人员)
1、府性质的公租房优先供应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供应其他公租房保障群体。
2、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供应对象包括本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以及异地务工人员。
3、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园区周边建设并自行管理的公租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园区用工单位或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
提交的申请资料
1、公租房租赁住房申请表;
2、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3、收入证明;
4、计生证明;
5、社保证明;
6、劳动合同;
7、诚信承诺书;
8、身份证;
9、学历证明;
以上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保障办咨询电话:81813503. 联系人:顾小姐,黄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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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统筹,房源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配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或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2、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管理制度,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必须为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档立册,并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督。
3、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引进的技术人才。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供应对象应放宽至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
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园区周边建设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园区用工单位或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单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建设单位应将入住人员资料送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制度及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4、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各类申请家庭(人)分成不同组别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安排。同一时期申请人数多于房源时,以抽签方式公开抽取确定入住人员。
抽取结果必须进行公示,对有投诉的租赁对象,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5、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受区政府及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家庭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6、除不可抗力外,安排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一年内不再安排住房:
(一)未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接受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不入住或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7、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每个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8、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参考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基础上确定市场租金标准价,并按市场租金标准价的80%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报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租金标准价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根据市场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9、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控制在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以内,并应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
为鼓励社会投资和保障社会投资主体的收益,非公有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操作上可由投资主体按不高于指导价对保障对象出租,政府再根据实际租金与标准价的差额对投资方进行补贴;或实行政府按标准价对其统租管理,并按不高于指导价对保障对象出租。
10、承租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治安、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由单位统一申请或提供担保的,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负责,用人单位应予以配合在承租人工资中扣除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治安、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11、租赁期满前3个月,保障对象(家庭或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续约申请。
未按规定如期提出续约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续租,应在租约到期日起3个月内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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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适用于企业引进人才、园区就业大学生、异地务工人员)
申请对象
企业引进人才、园区就业大学生、异地务工人员。
企业引进人才:是指经用人单位承认,在工作岗位上有特出贡献的,且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人才。
园区就业大学生:是指在本区产业或工业园区工作,拥有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的大学生。
异地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申请条件
1、各类企业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大学生、异地务工人员,可申请租住产业园区内配建的公租房,由所在产业园区或所在工作单位统一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条件由产权单位制订。
2、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的公租房用于安置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入住的,由申请人直接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条件由产权单位制订。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由所在产业园区或所在工作单位统一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提交资料:申请人根据产权单位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3、审核:由产权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前必须认真阅读如下内容:
一、申请对象
公租房的申请对象包括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积分入户的异地务工人员家庭或个人。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区工作(未成年人除外)和居住;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除外);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的;
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或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小孩,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
在申请之日前,已租住了廉租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三人以上家庭居住一室一厅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公租房申请。若成功分配公租房,申请家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原租住的廉租住房,所投入的装修费用,政府不再进行补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列入本次申请范围。
三、申请程序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向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填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连同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并交回所在的社区居委会。
3、审核和公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就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终审,并分别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或A4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的请带备原件供社区居委会核对):
1、户口簿、积分入户卡、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离异或丧偶、死亡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2、拥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房产证明资料(除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外,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拥有私有住房的也须提供相关房产证明资料),租住私房或公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3、提出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工薪收入、养老待遇收入或其他收入证明,其中:
(1)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见《申请表》),同时附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工资证据(如工资收入签收表、工资单等)或有反映工资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工资卡流水账单),以及该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2)已离退休的,提供养老待遇收入证明或有反映该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卡流水账单等;
(3)在领失业救济金的人员提交《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或发放失业救济金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4)个体工商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和当年度纳税申请的相关报表及税收缴交凭证;
(5)低保家庭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属居委会出具《就业和收入证明》(见《申请表》);
(7)暂无工作的,由所属居委会出具《无工作证明》(见《申请表》)。
4、在本区学校读书取得本区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区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本区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就读证明;
7、社保参保证明(提供从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的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
8、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9、残疾人、孤寡老人、老人证、危重病人(需提供二级或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退役军人、“三无”家庭,区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等证明证件;
10、申请人的居住房屋被列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11、其他要求补充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将作为日后审查的重要依据,所提交的资料将不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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