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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伤保险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时间:2020-09-23     人气:1099     来源:     作者:
概述:  肝功能损害的分级轻度中度重度血浆白蛋白3.1-3.5克/分升2.5-3.0克/分升<2.5克/分升血清胆红质1.5-5毫克/分升5.1-10毫克/分升>10毫克/分升腹水无或少量,治疗后消失顽固性脑症无轻度明显凝血酶原时间稍......

  肝功能损害的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血浆白蛋白

3.1-3.5克/分升

2.5-3.0克/分升

<2.5克/分升

血清胆红质

1.5-5毫克/分升

5.1-10毫克/分升

>10毫克/分升

腹水

或少量,治疗后消失

顽固性

脑症

轻度

明显

凝血酶原时间

稍延长(较对照组>3秒

延长(较对照组>6秒)

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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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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