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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一儿科诊所这样做被处罚!宝爸宝妈当心!

时间:2021-10-27     人气:2952     来源:南海市场监管     作者:
概述:日前,南海某儿科诊所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推销其销售的处方药——某品牌的脾氨肽口服冻干粉,宣称“脾氨肽冻干粉触发和增强机体细胞免疫功能......

广东省逐步进入流感高发期


儿童感冒发烧频发


宝爸宝妈在给孩子看病用药时


首先关注的


就是副作用大不大


效果好不好


而一些诊所却利用这一心理


通过虚假宣传


诱导宝爸宝妈购药


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


对这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案件回顾


日前,南海某儿科诊所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推销其销售的处方药——某品牌的脾氨肽口服冻干粉,宣称“脾氨肽冻干粉触发和增强机体细胞免疫功能:优点:起效快,效果明显,口感好,小魔怪接受度高,无依赖,无明显副作用。”且未在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随后,佛山市广告智能大监管平台检测到该广告内容疑似违法,根据线索,南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规药品广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至被查获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处方药脾氨肽口服冻干粉102盒,获利1275元。南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


那么这家诊所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呢?


01


药品广告中


使用“无明显副作用”文字用语


药品广告中使用“无明显副作用”文字用语对药品进行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同时还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第十一条第(五)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规定。


02


未在广告中显著标明


“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同时还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儿童用药,家长应注意什么呢?


一、核对信息


发到手里的药物是否与孩子的信息一致?药物是否与医师开的药物名称、剂量一致?防止吃错药的情况发生。


二、仔细阅读说明书


仔细阅读说明书,关注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和慎用等条目内容。


三、“不要”


Ø 不要擅自将药物溶于牛奶\果汁\饮料\糖水等液体中;


Ø 不要擅自调整用药剂量和用药频率;


Ø 不要擅自根据经验同时用几种药品。


四、儿童用药后:


Ø 家长密切观察其病情变化及对药物的反应,有不良反应发生的时候,及时送医院,并带上服用过的药物。


五、药物的储存


按照说明书的条件储存,不要放在儿童可以取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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