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法院如何破解定作合同隐情
一起定作合同纠纷,
其中却牵扯多方,
关系错综复杂:
合同暗藏隐情,
被告多重身份,
债务含混不清,
一起来看南海法院将如何调解这起疑难案件
南海法院丹灶法庭周桂颜法官遇到一起案情复杂的定作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耐心分析案情,抽丝剥茧梳理法律关系,向各方当事人阐明诉讼风险和利弊后,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某包装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起诉至南海法院,要求被告佛山市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支付原告在被告处定作纸皮箱产品的货款60万元及相关利息。
B公司却提出,该案表面上是A公司与B公司的定作合同纠纷,实际上由于原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二与该案中第三人佛山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存在股东权纠纷和债务抵偿关系,故被告B公司并无拖欠原告A公司的定作纸皮箱货款。
争议点1
原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C公司之间存在怎样的股东纠纷?
原告A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系王二一人。A公司与第三人C公司过往一直有业务往来,由于B公司拖欠了A公司的部分货款,于是王二与张三(C公司股东1)协商,由王二本人入股第三人C公司,占股份23%。以C公司向A公司采购纸箱的货款入股,所欠货款用于冲抵王二的入股款。
但是该入股事宜是王二与张三的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到工商局进行登记变更。
争议点2
原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C公司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债务抵偿关系?
在经营过程中,第三人C公司又拖欠了被告B公司货款,王二以股东身份出面,与被告B公司达成了以原告A公司的纸箱款抵扣货款方案,即原告A公司生产的纸箱直接送到被告B公司处,用于抵扣第三人C司欠被告的货款。
由于各种原因,王二又决定退出第三人C公司,并将其持有的C公司23%股权,以80万元转让给李四(C公司股东2),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李四分期向王二支付股份转让款。后C公司又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向王二出具了《借条》,由C公司向王二支付该笔款项。
法官梳理
通过初步梳理案件,从表面证据上来看,是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法官发现追索定作合同产生的货款,实际上,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货款抵偿问题、王二的股东权问题、王二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问题等多个法律关系的牵扯。
寻找案件突破口
综上,如何认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抵偿问题,明确各方当事人应承担债务部分,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点。
承办法官以王二为突破口,将风险利弊铺开分析,争取各方当事人达成最大限度和解意愿。
首先,本案原告以定作合同纠纷为由向被告追索货款,虽然原告能提供相应的对账单、订购合同等证据,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第三人、证人均对原、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部分债务抵偿事实进行了确认,故原告的诉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其次,即使法院在本案中支持了原告关于定作合同纠纷的部分诉求,但基于三方之间纸箱款抵偿问题产生的股东权纠纷、借款纠纷势必成为原、被告和第三人之间下一轮争执焦点,大大增加了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成本。
最后,由于原告A公司的负责人王二在入股第三人C公司的过程中,未完整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仅仅是王二与C公司的股东张三达成了口头入股协议,C公司事后对该次入股行为并未追认,王二的入股行为存在较大瑕疵,其后续要求C公司支付由退股事宜产生的借款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调解结果
在各方当事人拉锯大半天之后,承办法官终于为各方当事人达成合理的调解方案:
由第三人C公司的股东李四向原告A公司、王二分期支付款项合计235000元,且被告B公司在13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之间就本案定作合同纠纷事宜按调解协议结清,各方互不向对方主张其它民事权利;
且张三、李四、王二就入股C公司所产生的股东权纠纷事宜、王二与C公司的借款事宜一并在本案中结清。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医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我们制定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22年2月14日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国家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各地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国家中医药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
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 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
第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
第三章 互认规则
第十一条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 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
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第十五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第十七条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一)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
(二)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检查检验结果跨省份互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
我市围绕进一步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质量
在已有的良好基础上再发力、再深化
扎实有序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一、以“15项重点工程”为抓手,“创文”再上新台阶。
印发《佛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重点专项工程常态化工作方案(2021-2023)》,围绕“改善市容环境、促进生活便利、优化交通出行、强化文明实践”四大方面,市委市政府6名分管领导分别牵头挂帅,常态化推进“15项重点工程”。
01、市容市貌大提升
打造公益广告“文明风景线”,建成景观小品774处,打造“4个100”垃圾分类标杆单位,推动312个老旧小区改造,全市超过60%的村庄达到美丽宜居村标准。
02、便民服务大优化
对212家农贸市场实行“星级升级改造”,在公共场所建成母婴室250多间,投入经费363万元推动“文明校园”创建,打造了一批“文明诚信经营示范点”“文明服务示范点”。
03、道路交通更畅顺
实施城市“畅通工程”,探索老旧小区路内停车试点,公路桥下空间改造成为市民公园、停车场、文体广场,既美观又便民,将出租车打造成“文明窗口”。
04、文明实践更丰富
建设高质量“志愿之城”,启动2021年佛山市网络文明宣传季,开展公共文化设施“效能革命”,打造了1300多家邻里图书馆以及“祠堂+文化”等示范项目。
举办“15项重点工程”进展成效通报会,网络直播收看人数约10万人次,极大提升了市民对“创文”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
二、以《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保障,文明创建走上法治轨道。
将佛山《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市人大2021年立法项目。《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三条,主要特色是:一是文明创建目标任务更加明确,明确共建共享“爱满佛山、向善之城”目标,建立文明行为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二是文明行为得到倡导和规范,对“绿色生活、厉行节约、一米线、公筷公勺、喜事新办简办”文明新风进行规范、倡导和鼓励。三是监督治理力度更加强化,完善不文明行为惩戒措施,探索以社会服务代替处罚。
三、以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为载体,文明新风尚广泛弘扬。
01、强化重大主题社会宣传
全年相继推出党史学习教育、“时代楷模”、广东红色故事汇等10多个主题的社会宣传活动,营造浓厚氛围。
02、传承红色基因
开展100期“红色地标”融媒宣传,开通“佛山网上红色展馆”,吸引市民上线打卡42万人次。遴选推出“佛山十大红色文化名片”“佛山优秀红色文化名片”,吸引50万人次点赞,制作“红色名片系列手绘”“我为红色名片代言”“跟着名片学党史”等融媒体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印发《佛山市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行动计划》,2021年全市共投入资金3988.9万元,完成陈铁军故居等19处革命遗址的修缮和展陈提升。组织79名国防教育讲师开展宣讲授课173场次,开展佛山市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6场。确定第二批佛山市国防教育基地8家。
03、完善先进模范推选礼遇机制
印发《佛山市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推选礼遇帮扶管理办法》,充分体现对先进模范的尊崇和礼遇。陈燕梅获得第八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全年新增中国好人3人、广东好人16人、佛山市道德模范3人,佛山好人20人。
04、广泛倡导文明风尚
在中国旅游日、我们的节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线上线下开展文明餐桌、文明旅游、文明交通、文明礼仪等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行动系列活动11场,受惠市民群众达2000余人次。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组织诚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集中发布诚信“红黑榜”信息90多条。佛山市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05、基层文明创建不断深化
佛山区级以上文明镇覆盖率95%、区级以上文明村覆盖率98.3%,行政村“星级文明户”创建开展率100%,其中全国文明村镇12个、省级文明村镇16个、市级文明村镇208个。与市妇联联合主办佛山市第八届家庭文化节,推选“全国最美家庭”2户、2021广东十大“最美家庭”1户、2021年广东百户“最美家庭”7户、佛山市文明家庭10户、佛山市最美家庭90户。打造“创建全国文明校园先进学校”5所、“创建广东省文明校园先进学校”15所。《党旗飘飘我成长》荣获原创童谣三等奖、《我和我的祖国》荣获革命经典歌曲传唱优秀作品三等奖。
四、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阵地,志愿服务深入民心。
一是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建设走在全省前列。全市实现五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32个镇街实践所全覆盖,建成700多个村(居)实践站、近1400个特色实践点。10个镇街实践所、64个村居实践站被评为首批省级示范所、示范站。在镇街、村居等人流密集区域,建成便民利民志愿V站71个。高质量承办“全省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培训班”,顺德区黄龙书院经验入选中央文明办编写的《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工作方法100例》,南海区经验在全省推广。
二是志愿服务成为“倡导新风尚、为民办实事”重要抓手。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组织实施佛山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双十”行动,全年共开展1744场志愿服务活动,发动志愿者27623人,服务群众145万多人。组建了新时代文明实践“8+N”志愿服务队伍,“理论宣讲、文化文艺、助学支教、医疗健身、科学科普、法律服务、卫生环保、扶贫帮困”等领域志愿服务常态开展。
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面加强。
一是深入开展“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系列活动。中小学校100%开展“新时代好少年”学习宣传。2人被评为广东“新时代好少年”、9人被评为佛山“新时代好少年”、764人被评为区级“新时代好少年”。开展“新时代好少年”先进事迹宣传100多次,事迹宣讲700多场。开展“传承红色基因”系列教育活动,全市680多所中小学校、180万师生参与“党的光辉照我心”网上祭英烈、“唱支心歌给党听”、“向国旗敬礼”、“百万师生同升国旗”等系列活动。开展“劳动美”社会实践活动,打造“我帮家长做家务”“校园劳动助我成长”“实践基地劳学体验”等劳动教育品牌项目。打造“1+8+10”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品牌,组织开展各类“阳光成长”心理健康教育活动700多场。
二是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全市社区(村)100%建立家长学校。组建6个家庭教育讲师团,推出“家庭心理健康”“儿童安全防护”等系列微课57节,为家长提供问题答疑、心理咨询、家庭矛盾调处等服务。三是探索建设乡村“复兴少年宫”。结合乡村振兴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首批试点建设乡村“复兴少年宫”40个,顺德区成为省级试点。
2022年工作思路
坚持“共建共享、创建惠民”根本宗旨,坚持人民群众在哪里、文明创建工作就做到哪里,“团结人、教育人、聚人气、暖人心”一体推进。
一、以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团结人。
瞄准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目标,团结全市干部群众力量,进一步形成“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创建工作格局和浓厚氛围。
01、以常态机制凝聚合力
健全完善“统一培训、测评巡查、分类排名、督查问责、群众动员、媒体宣传、工作奖惩、经费保障”八大工作机制,凝聚全市创建合力。
02、以重点工程推动整治提升
以“钉钉子”精神持续深入推进落实“15项重点工程”,对佛山弱项补短板,久久为功打通城市治理的堵点、痛点、难点。
03、学习宣传《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制作“《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实施”系列公益广告并在全市广泛刊播,通过各种形式营造浓厚氛围、推动《条例》深入人心,为文明创建提供法治保障。
04、以基层创建强化支撑
激发基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力,为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以先进典型和文明风尚引导人。
01、深入营造“崇德向善”浓厚氛围
完善并落实《佛山市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推选礼遇帮扶管理办法》,组织媒体持续深入报道模范事迹,开展道德模范巡讲交流。定期推荐宣传“佛山市道德模范”“佛山好人”“佛山新时代好少年”“佛山新乡贤”“佛山传播正能量致敬单位”等美德先进典型,积极向上级推荐中国好人、广东好人候选人,推动形成学习榜样、尊重模范的浓厚氛围。
02、大力弘扬文明风尚
开展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活动,举办文明交通、文明旅游系列活动。
03、传承红色基因、强化国防教育
修缮保护革命遗址,提升和规范革命遗址、红色场馆等场所的展陈内容和水平,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红色资源的推介宣传。加强国防教育讲师队伍建设,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学生的国防教育。
04、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加快推进乡村复兴少年宫建设,在40个试点建设的基础上,扩大覆盖面。抓住清明节、“七一”“十一”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祭英烈、童心向党等“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三、建设“聚人气”的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
01、提升实践中心(所、站)魅力
对照“创文”《测评体系》定期开展对各区实践中心(所、站)测评,推动各区实践中心(所、站)常态化、规范化运行。打造一批标杆示范中心(所、站),以点带面推动各区实践中心(所、站)优化环境、提升功能、活化利用,打造富于魅力的新时代文明实践点,增强对的市民吸引力。
02、提升文明实践队伍活力
壮大“8+N”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伍,引导鼓励各级各类优质资源下沉,联动“双百”社工站、艺术培训机构等,推动基层整合资源、提升活力。
03、提升文明实践活动影响力
推动各区常态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围绕“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持续深入移风易俗”等五大主题,打造一批基层活动品牌。
四、打造“暖人心”的志愿服务品牌。
01、完善制度
深入实施《佛山市建设高质量“志愿之城”行动计划》。制定完善佛山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制度。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管理,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
02、建设阵地
建设分布城乡的志愿服务站点,规范提升志愿V站建设质量。
03、壮大队伍
办好志愿者学院、提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队伍专业水平,通过各种形式载体广泛宣传志愿服务精神和先进典型事迹,推动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
04、培育项目
组织“志愿关爱行”行动,聚焦扶贫帮困、文化文艺、助学支教、医疗健身、科学科普、法律服务等热点领域,推动志愿惠民。探索打造“社工+慈善+志愿者”模式,开展“微心愿”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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