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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院如何破解定作合同隐情

时间:2022-02-27     人气:1284     来源:南海法院     作者:
概述:南海法院丹灶法庭周桂颜法官遇到一起案情复杂的定作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耐心分析案情......

一起定作合同纠纷,


其中却牵扯多方,


关系错综复杂:


合同暗藏隐情,


被告多重身份,


债务含混不清,


一起来看南海法院将如何调解这起疑难案件


南海法院丹灶法庭周桂颜法官遇到一起案情复杂的定作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耐心分析案情,抽丝剥茧梳理法律关系,向各方当事人阐明诉讼风险和利弊后,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某包装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起诉至南海法院,要求被告佛山市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支付原告在被告处定作纸皮箱产品的货款60万元及相关利息。


B公司却提出,该案表面上是A公司与B公司的定作合同纠纷,实际上由于原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二与该案中第三人佛山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存在股东权纠纷和债务抵偿关系,故被告B公司并无拖欠原告A公司的定作纸皮箱货款。


争议点1


原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C公司之间存在怎样的股东纠纷?


原告A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系王二一人。A公司与第三人C公司过往一直有业务往来,由于B公司拖欠了A公司的部分货款,于是王二与张三(C公司股东1)协商,由王二本人入股第三人C公司,占股份23%。以C公司向A公司采购纸箱的货款入股,所欠货款用于冲抵王二的入股款。


但是该入股事宜是王二与张三的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到工商局进行登记变更。


争议点2


原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C公司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债务抵偿关系?


在经营过程中,第三人C公司又拖欠了被告B公司货款,王二以股东身份出面,与被告B公司达成了以原告A公司的纸箱款抵扣货款方案,即原告A公司生产的纸箱直接送到被告B公司处,用于抵扣第三人C司欠被告的货款。


由于各种原因,王二又决定退出第三人C公司,并将其持有的C公司23%股权,以80万元转让给李四(C公司股东2),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李四分期向王二支付股份转让款。后C公司又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向王二出具了《借条》,由C公司向王二支付该笔款项。


法官梳理


通过初步梳理案件,从表面证据上来看,是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法官发现追索定作合同产生的货款,实际上,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货款抵偿问题、王二的股东权问题、王二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问题等多个法律关系的牵扯。


寻找案件突破口


综上,如何认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抵偿问题,明确各方当事人应承担债务部分,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点。


承办法官以王二为突破口,将风险利弊铺开分析,争取各方当事人达成最大限度和解意愿。


首先,本案原告以定作合同纠纷为由向被告追索货款,虽然原告能提供相应的对账单、订购合同等证据,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第三人、证人均对原、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部分债务抵偿事实进行了确认,故原告的诉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其次,即使法院在本案中支持了原告关于定作合同纠纷的部分诉求,但基于三方之间纸箱款抵偿问题产生的股东权纠纷、借款纠纷势必成为原、被告和第三人之间下一轮争执焦点,大大增加了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成本。


最后,由于原告A公司的负责人王二在入股第三人C公司的过程中,未完整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仅仅是王二与C公司的股东张三达成了口头入股协议,C公司事后对该次入股行为并未追认,王二的入股行为存在较大瑕疵,其后续要求C公司支付由退股事宜产生的借款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调解结果


在各方当事人拉锯大半天之后,承办法官终于为各方当事人达成合理的调解方案:


由第三人C公司的股东李四向原告A公司、王二分期支付款项合计235000元,且被告B公司在13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之间就本案定作合同纠纷事宜按调解协议结清,各方互不向对方主张其它民事权利;


且张三、李四、王二就入股C公司所产生的股东权纠纷事宜、王二与C公司的借款事宜一并在本案中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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