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东平河水轴线建设有新进展!
在佛山这座水网密布的城市里
千里碧道,蜿蜒河流
都在诉说着水乡灵秀
作为佛山的“新城市客厅”
东平河水轴线的建设备受关注
这个贯穿城市中心的水轴线
正迎来崭新进展——
今年是佛山实施东平河水轴线建设的第三年,项目建设已进入全面推进期。截至今年10月底,东平河水轴线十大特色滨水段中,8段的核心项目已动工,92个细化项目已启动80个,其中已动工60个(含已完工26个)。1~10月,全市重大东平河水轴线专项项目完成投资约12亿元。目前东平河水轴线滨河景观带初现雏形,沿线引入多个百亿级产城项目。
亮点项目进展逐个看
01、佛山文化中心(两馆一厅):正在进行征收土地报批
“佛山之心”是以佛山文化中心(两馆一厅)建设为引领打造的东平河畔文化地标。佛山文化中心总占地面积300.75亩,其中政府储备土地地块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属登洲股份社的土地已经完成征地和收地工作,征收土地报批工作正在进行中;使用的堤围及滩涂地已完成绿化建设。项目待完成土地报批工作后,可进入实施阶段。
02、佛山新港:年底有望对市民开放
佛山新港项目建设面积245亩,立项总投资7.3亿元,将打造具有港口码头文化记忆的高品质滨水公共空间。该项目利用港口现有的建筑物、设施、码头景观元素,营造多元性、功能空间丰富的大型开放公园绿地。建成后与东侧的石湾湿地公园和西侧的渔村公园“三园贯通”,总面积将达到420亩。项目还预留了滨水文化业态发展空间。佛山新港年底有望对市民开放。
03、城市秀台:240米!佛山高地标建筑开建
该项目由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承建,包含一栋超高层(240米)五星级酒店地标、五栋超高层(150-165m)高档住宅及高端商业配套等业态,打造连接滨水碧道与城市地标的立体城市会客厅,成为汇集休闲、商业、演绎、观赏的公共空间。项目建成后,将打造成为东平河夜游的标志性景观——佛山之冠。2021年3月,项目正式启动,目前正在加紧建设中。
知多D
东平河水轴线是佛山市“千里碧道”计划的重点部分,也是广东万里碧道省级试点之一。围绕东平河水轴线打造佛山城市新地标、强中心以及会客厅,是提升佛山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历史命题。
2020年5月,佛山正式启动东平河水轴线建设。聚焦东平河核心段,规划建设25公里长的滨水岸线,塑造活力北岸、文化东岸、休闲南岸、生态西岸四段高品质滨水空间岸线,同时结合滨水空间特点,打造活力新港、城市秀台、澜石记忆、佛山之心、奇槎湾畔、古灶陶韵、星耀石湾、鱼鹭洲尾、半月浮翠、翠蔓长堤十大景观亮点。
项目概况
禅城区2022年度政府购买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与安全鉴定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年11月23日 09时0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SWY221CG80
项目名称:禅城区2022年度政府购买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与安全鉴定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5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禅城区2022年度政府购买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与安全鉴定服务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1,500,000.00元
本合同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2月22日前提交项目全部成果。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本项目不接受分支机构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禅城区2022年度政府购买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与安全鉴定服务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供应商须为中小微型企业(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进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为中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
(1)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2)中小微型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响应文件格式)为判定标准。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响应文件格式)为判定标准。
(4)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禅城区2022年度政府购买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与安全鉴定服务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响应承诺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供应商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或以上测绘资质(需具有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测绘工作的一方须具有)
(4)供应商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需具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专业)。(联合体投标的,负责安全鉴定工作的一方须具有)
(5)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进行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个,同时须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明确主体方及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2年11月11日 至 2022年11月18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2年11月23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
五、开启
时间: 2022年11月23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供应商操作手册,手册获取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transaction/download.html。投标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涉及系统使用的问题,可通过020-88696588进行咨询或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运维服务说明中提供的其他服务方式获取帮助。
2.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要提前办理CA和电子签章,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与CA办理指南,指南获取地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problem/。
3.如需缴纳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投标(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保函。
4.请投标/报价人按“远程开标”有关要求,在投标/报价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报价文件,未按要求上传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报价。
5.在开标/唱价截止时间前,请各投标/报价人核实并确认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若因填写的授权代表信息有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开标/唱价时,供应商应当使用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投标/报价文件时加密所用数字证书开始解密,在规定的解密时限内完成。各供应商在参加开标/唱价之前须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7.在谈判/磋商期间,投标/报价人未按要求在云平台“等候大厅”填写/响应谈判/磋商承诺和报价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投标/报价人自行承担。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68号
联系方式:0757-8202564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佛山市伟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38号房地产发展大厦主楼9楼3号
联系方式:0757-8623014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先生
电 话:0757-86230148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规定,旨在为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二是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意见》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意见》规定,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还明确,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执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法发﹝202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
为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2022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二、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三、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四、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五、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九、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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