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这些人禁业从事教职工作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规定,旨在为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二是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意见》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意见》规定,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还明确,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执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法发﹝202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
为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2022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二、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三、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四、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五、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九、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近段时间
野餐、露营成为了人们休闲放松的新方式
周末闲暇的时候
大家纷纷在家门口的公园扎堆露营
感受户外的快乐
因此禅城城管部门
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去公园“露营”或将实施“预约制”
“露营热”持续升温,但同时也给卫生、绿化等管理带来了新挑战。禅城城管部门也已留意到这个新情况,并正制定相关管理规范。
据了解,目前禅城城管部门已经根据青年公园、洲尾围公园、半月岛湿地公园等周末热门公园做好保洁安排:一是加强保洁频次,及时清扫因“露营”产生的垃圾和清理周边垃圾桶垃圾;二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树立警示牌等方式,告诫市民遵守文明游玩规定,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三是对在露营过程中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及时劝导和教育。
同时,禅城城管部门正积极推动公园绿地“露营”管理工作,计划实施预约制等措施,限制人流和加强管理。
1、摸清公园绿地可露营区域底数,拟制定公园露营开放区域和开放计划;
2、广泛收集广大市民意见,拟制定公园”露营“管理指引(规范),引导市民按指引开展”露营“活动;
3、完善配套设施,计划在王借岗森林公园、洲尾围湿地公园、佛山青年公园、半月岛湿地公园开展“露营”管理先行试点工作,总结管理经验,调整和完善相关设施,并逐步推广至全区...
同时,禅城城管部门正和相关部门沟通,计划引入企业经营“露营”产业,为企业提供场地等服务。
日前,《佛山市支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分2个年度共给予资金支持10万元,其中第一年纳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支持5万元,次年仍在该平台支持5万元。
《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补助(扶持)资金直达企业和个人改革,经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佛山扶持通”)直接拨付至企业单位。
全文如下:
佛山市支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佛山市支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佛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佛山市服务业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总规模根据市级财力状况设置上限,超出部分由各区负担。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其中: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要求,制定并公布专项资金领取指南,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将本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补助(扶持)资金直达企业和个人改革,经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直接拨付至企业单位;
(四)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监督项目实施;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市发展改革部门报批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决算;
(二)按照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分配方案按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
(三)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专项分配方案调整、收回统筹使用等相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按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2021年—2023年度内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并纳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的服务业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因出现关停、注销、行业变更、外迁或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分2个年度共给予资金支持10万元,其中第一年纳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支持5万元,次年仍在该平台支持5万元。
第三章 资金领取、审批及拨付
第七条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区有关部门提供2021年-2023年期间辖区内纳入联网直报平台及次年仍在该平台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名单,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符合奖励范围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名单进行核实确认,企业单位不需要申报。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确认的企业单位名单拟订扶持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将资金发放到企业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依规使用,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和“佛山扶持通”平台发布专项资金领取指南;
(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为市级财政专项支持纳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培育发展,各区可结合实际另行研究推出相关培育支持政策。企业单位对信息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追回专项资金,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企业从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停止其领取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此前政策措施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对于未在年度领取期内领取的企业单位,其当年领取资格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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