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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妻遭丈夫嫌弃?不可以...

时间:2022-03-09     人气:1356     来源:佛山高明普法     作者:
概述:小李与小娟于某年结婚,五年后小娟因肌体功能损伤,逐渐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夫妻双方隔阂日益加深......

病妻遭丈夫嫌弃


小李与小娟于某年结婚,五年后小娟因肌体功能损伤,逐渐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夫妻双方隔阂日益加深。在多年后的某日,小李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同年某月,小李离家出走,从此不见人影,了无音讯。生活无法自理的小娟,被父母接回了娘家。次年,小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损害。


普法:小娟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小李赔偿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满分居满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本来就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丈夫小李的离婚诉讼被驳回。而且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给其付扶养费的权利。可以请求丈夫给付扶养费。


在本案中,小李因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离家出走,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不管不顾,其行为构成遗弃。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须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资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故,法院判决小娟的离婚诉讼生效,并且小李需要赔偿小娟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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