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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租住这类房屋可以迁户!

时间:2023-02-18     人气:50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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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市内户籍迁移


受理范围

本市户籍居民租赁产权属政府的房屋,经房管部门核定的使用人员,可申请迁移。


所需材料

(一)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如遗失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出示电子证照证明身份及《遗失申明》)。

3.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证明无法反映全部使用人情况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补充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5.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6.父母或成年子女随迁且居民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二)注释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3为必选项,4-6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办理程序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办理入户。

(二)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填写表单申请。

2.上传所需审核的资料。

3.户政部门网上初步审核。须补充修正材料的,退回补充。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申请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

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个别窗口由于业务量过大,采取“全预约”(即须先预约才能办理)的方式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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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办公时间》

2.窗口办理

预约后,前往预约地址办理业务。

(二)线上办理

“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注:线上办理只是预受理,预受理通过后还需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前台正式申办。

收费项目信息

(一)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

(二)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

(三)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

(四)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

(五)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

(六)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注意事项

(一)材料说

1.《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下载网址(单面A4打印):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搜索对应事项下载。

2.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3.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4.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二)其他说明

1.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2.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3.入户地址户口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4.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6.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7.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8.2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9.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10.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规办理落户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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