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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新车后发现竟是2年前的库存车!买车注意→

时间:2023-03-09     人气:2336     来源:佛山消委会     作者:
概述:罗先生于2023年预定一辆旗舰版汽车并支付定金5000元。他了解到,该车辆是产于2021年的库存车,他想买的是产于2023年的新车......

案例


罗先生于2023年预定一辆旗舰版汽车并支付定金5000元。他了解到,该车辆是产于2021年的库存车,他想买的是产于2023年的新车。随后,罗先生与商家协商退款。商家表示同意,但仅退还2000元。对此,罗先生表示不合理,诉求是希望商家全额退款。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刘金梅律师表示:


1.在法律上,对于“库存车”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车辆出厂时间明显过长可能构成车辆销售行业俗称的“库存车”。


2.一般车辆生产日期记载于随车所附车辆合格证以及车身铭牌上,并非必须经过商家特别提示方能知晓的信息,即使商家未主动向消费者告知,并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3.罗先生作为消费者,若其未就预定车辆的生产日期与商家进行过约定,仅以商家向其交付产于2021年的库存车为由要求全额退还定金,存在一定的困难。


4.如商家提供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罗先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商家退货,或履行换车、修理义务。


消费提示


消费者对于生产日期有特殊要求的,要注意提前就生产日期的要求与商家进行书面约定,最好能与商家签署协议就订购车辆的品牌型号、价格、生产日期、质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及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特别要求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在提车验收时,应通过查阅合格证、查看车身铭牌、询问商家等方式了解车辆生产日期。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拨打12315或到当地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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