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扬奋进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了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正在举行的全国两会将党的二十大制定的一系列战略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之年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场内外,“中国式现代化”都是关注的热点焦点。来自各地区各领域各界别的代表委员共商国是、建言献策,党心民心同频共振,亿万人民昂扬奋进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共赴充满光荣和梦想的远征。
思想旗帜引领伟大征程。近一段时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一系列重要活动、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开局之年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指明方向。2月7日,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中国式现代化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1月31日和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分别聚焦“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加强基础研究”。今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下团组时就“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作出深刻阐述,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提出“四个必须”明确要求,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一系列重要讲话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重要遵循。
翻开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国内生产总值预期增长5%左右;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8万亿元,加快实施“十四五”重大工程;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开局之年,一系列促发展、惠民生的部署举措,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呼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请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作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必将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改革开放,在高质量发展中开拓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把发展成果不断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幅幅中国式现代化的图景展现蓬勃生机。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必然会遇到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艰难险阻甚至惊涛骇浪。这些年来,攻贫困、建小康,战疫情、抗大灾,应变局、化危机,我们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接踵而至,大仗一个接一个,每一仗都是靠全体人民团结奋斗、顽强斗争闯过来的。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面对国际国内环境发生的深刻复杂变化,必须做到沉着冷静、保持定力,稳中求进、积极作为,团结一致、敢于斗争。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舟共济、众志成城,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不断夺取新的更大胜利。
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尤其要抓好开局之年的工作。眼下,全国两会上传递出的春的讯息,鼓舞人心、催人奋进,华夏大地处处是烟火气、忙碌劲儿,各行各业的人们以拼的姿态、抢的劲头奋进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春天里。新征程上,始终保持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同心同德、齐心协力,踔厉奋发、勇毅前行,我们一定能实现良好开局,沿着中国式现代化的康庄大道创造更加灿烂的明天。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全面领导 有机衔接改革发展稳定需要
记者观察 | 立法法时隔8年迎来修改
时隔8年,立法法又一次迎来修改。
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7日上午,各代表团举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7日晚,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立法法修正草案进行统一审议。8日下午,各代表团举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草案。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被称为“管法的法”。我国现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
此次立法法修正草案共37条,有哪些亮点?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作出了哪些补充?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产生什么影响?记者采访了两会代表委员中的有关专家。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法修改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根据近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这是立法法修改工作遵循的首要原则。
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立法法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作了完善,将现行立法法第三条改为两条,明确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修正草案第一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修正草案第一条)。
与此同时,草案完善民主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现行立法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修正草案第三条)。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实践做法,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对新时代立法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一级研究员孙宪忠说,立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过程,立法法修改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
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等职权
立法法修正草案的一项重要修改是“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显示,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与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决定相衔接,对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作了如下补充完善。一是在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中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修正草案第七条)。二是在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中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审查相关法规等方面的要求(修正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三是增加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
关于第一项内容,记者查阅现行立法法和此前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的立法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发现,原条文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只能制定法律。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在此处进行修改,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也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是与时俱进的补充完善。
第二项内容也属于类似情况。比如,现行立法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修改后将“国家监察委员会”增加列入。
“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组建和运行。立法法修改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既符合实际,又与时俱进,是国家立法与改革‘同频’、与实践‘接轨’的深刻体现。”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说。
此外,草案增加了专门规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职权。记者注意到,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横向比较来看,由全国人大产生的机构,如‘一府两院’实际上都有立法权或者是相当于立法的权力。像国务院有行政法规制定权,最高法和最高检可以作出司法解释,国家监委也应当有这方面的权力。”曾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的孙宪忠告诉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决定,常常是针对某一项具体工作。此次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职权,法律位阶更高、效力更强,有利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发挥长期稳定的效用。
坚持推进改革和完善法治相统一,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记者梳理发现,草案中的多处修改,都是根据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和做法,有机衔接改革发展稳定需要,体现出与时俱进服务中心大局的鲜明实践导向。
比如,草案对现行立法法第十三条关于授权决定的规定作出完善,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同时增加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时,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修正草案第八条)。
近年来,区域协同立法加快发展,在跨区域生态环保、大气污染防治、疫情联防联控、交通一体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草案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条)。
“基于改革试点的现实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机制。以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双城经济圈等为代表的各区域已经逐步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区域协同立法模式,并取得一批立法成果。”李正国表示,草案明确授权地方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从制度层面为此类立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供了保障,有利于消除各地立法差异、统一利益诉求,促进地区间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公共问题解决。
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戴红兵特别关注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修改。草案关于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并增加规定“基层治理”(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增加‘基层治理’等是一大进步。”戴红兵说,经过多年的立法实践,设区的市已经具备独立开展立法工作的能力,且与省一级人大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沟通机制,因此可以考虑赋予其更宽的选择权。
- 项目名称:岭南V谷-广州国际智能科技园项目二期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 项目编号:JG2023-0963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3年3月9日 11时0分~2023年3月30日 11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10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6576.818846
-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级别专业承包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的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备建筑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注:1、采用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或以上的项目及地基基础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古建筑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或以上的项目,和采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的项目,宜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2、采用其他资质的项目,宜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484886.html) 11、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名单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二)。 12、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3、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3年3月30日 11时0分 - 2023年3月30日 12时0分
- 开标地点:第08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3月9日 11时0分 - 2023年3月30日 11时0分
- 资审申请文件递交时间:/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3年3月30日 10时45分 - 2023年3月30日 11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08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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