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内蒙古赤峰市考察团莅临荔湾区考察交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图)
(图:考察团莅临荔湾交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图:考察南源街电业小区)
(图:考察南沙区生物质处理厂)
(图:考察南沙生物质处理厂厨余垃圾分类系统)
3月7日,内蒙古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考察团一行13人到荔湾区考察调研垃圾分类工作,学习垃圾分类体制机制、收运体系建设等工作经验。荔湾区城管执法局相关领导、科室负责人陪同考察。
考察团一行先后到西村街再生资源回收中心、南源街电业小区容貌示范小区及智能垃圾分类投放点、多宝街永庆坊垃圾分类特色线路、沙面街垃圾分类监控指挥中心、南沙区生物质处理厂,听取了相关街道关于生活垃圾收运模式、再生资源分类中心日常运作情况、监控平台建设情况、投放设施建设情况的讲解以及南沙生物质处理厂对其日处理能力、厨余垃圾处理系统、投资建设情况的介绍,详细了解荔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体制机制建设、收集运输设施、源头减量举措、信息系统建设、经费保障等情况,随后与陪同人员进行深入探讨、交流。
考察团对荔湾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面的经验分享表达感谢,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孙广通表示荔湾区垃圾分类的经验对于赤峰市垃圾分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感谢区城管执法局的热情接待并期待日后能有更多工作业务上的学习与交流,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质增效。
(图:“三八”妇女节座谈会)
(图:环卫巾帼清扫人行道)
(图:环卫巾帼清扫人行道)
3月8日是第113个国际妇女节,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大多女性可以放半天假,但是环卫女工们在这天依然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战斗在保洁工作第一线,默默无闻地为城市奉献着,“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才是她们的真实写照,这些城市美容师们用勤劳、朴实、奉献为我们撑起了城市环境的“半边天”,为感谢环卫巾帼的辛勤付出,荔湾区机械化作业中心召开“三八”妇女节座谈会,一线环卫巾帼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区机械化作业中心精心准备了水果、瓜子和花生等零食,大家围坐在一起边吃边聊,气氛轻松愉快。在座谈交流环节,相关负责人向妇女职工致以节日的祝贺和美好的祝福,环卫巾帼们畅所欲言,有的分享工作心得,有的就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建议,与会的相关负责人对大家的诉求也给予真诚的回应。随后环卫巾帼们纷纷表示今后会更加用心保洁,全力让荔湾展新颜亮形象。
下一步,区机械化作业中心将继续关心、关爱一线环卫工人,倾听他们的心声与愿望,切切实实为环卫工人提供便利,让环卫工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保障,用“绣花”功夫传递城市温度:落实城市道路“白天湿扫、夜间冲洗”的模式,对荔湾南片区主要道路和人行道路进行人机配合清扫、吸尘作业,采用“夜间深度保洁,白天巡回保洁”的方式,着力提升环卫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在推进环卫有序化方面,对标重点区域,按照“分区提升、突出重点、形成特色”和“一路标准、一街一特色”原则,对荔湾南片区重点道路,门头牌匾进整洁度行整提升,保持高标准、常态化保洁,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确保环境卫生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城市环境卫生表里如一、干净整洁。
留学生回国后,
希望在佛山就业地落户,
有什么办理条件?
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呢?
01、受理范围
(一)办理对象
出国(境)留学已注销户口人员
(二)办理条件
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回国后需在我市就业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入户。
02、所需材料
(一)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3.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4.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原户口在省外的,由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和详细内容的户口注销证明。
5.人社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在广东省工作证明。
6.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共有产权住宅房屋(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除外),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共有人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相关亲属入户。如超过一人满足上述条件的,需提供其他满足条件的共有产权人放弃入户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7.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8.入集体户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凭据。
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还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入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的,还需提供《佛山市人才引进入户核准表》;
入政府公共集体户的,还需提供工作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由工作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9.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二)注释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5为必选项,6-9选其一),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03、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04、办理程序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在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通知申请人前往办理入户手续;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入户。申请人持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二)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填写表单申请。
2.上传所需审核的资料。
3.户政部门网上初步审核。须补充修正材料的,退回补充。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申请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
05、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个别窗口由于业务量过大,采取“全预约”(即须先预约才能办理)的方式办理业务,详情请参阅《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办公时间》。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禅城分局“公安一门式”大厅;
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2)办公时间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了解
《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办公时间》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无
(二)线上办理
“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广东省政务服务
(http://www.gdzwfw.gov.cn/)
注:线上办理只是预受理,预受理通过后还需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前台正式申办。
06、收费项目信息
(一)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
(二)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
(三)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
(四)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
(五)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
(六)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07、咨询监督
(一)当前网上咨询网址
微信公众号:佛山12345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www.gdzwfw.gov.cn/)
(二)电话咨询
12345
(三)当前进度查询网址
“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广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www.gdzwfw.gov.cn/)
08、注意事项
(一)材料说明
1.《入户申请审批表》,下载网址(双面A4打印):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搜索相应办理事项后在申请材料中下载。
2.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3.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4.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二)其他说明
1.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2.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3.入户地址户口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6.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7.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8.2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10.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规办理落户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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