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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惩治恶势力?

时间:2022-05-05     人气:1624     来源:云东海发布     作者:
概述:《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一部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专门性法律,该法在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一部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专门性法律,该法在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推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开展,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有重要意义,为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下在认定恶势力组织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根据该条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恶势力从政治概念正式上升为法律概念,并且区别于2018年的相关指导意见,新法确立恶势力组织是犯罪组织,不再是以往所指的违法犯罪组织,严格了认定标准,也更严谨和规范。在恶势力组织中,是否需要区分恶势力犯罪团伙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笔者认为,恶势力组织是一个概括性法律概念,仍应当区分恶势力犯罪团伙和恶势力犯罪集团这两种不同的共同犯罪形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某满等4人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与何某明等11人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都被认定是恶势力犯罪案件,依照《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两案都是有组织犯罪,都符合恶势力组织的法律特征,但前者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后者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案件比较解读两种形态,犯罪集团作为刑法规定的一种比较稳固和高级的共同犯罪形态,在评价共同犯罪时具有重要意义,引申到恶势力组织的评价上,区分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恶势力犯罪团伙同样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和现实价值,而量刑上也能体现差别化对待。


首先,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介于一般恶势力犯罪团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共同犯罪形态,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除了需要具备认定为一般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犯罪集团的特征。它的组织严密性高于一般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但低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危害性也是比一般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大,但小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般恶势力犯罪团伙渐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过渡共同犯罪形态。


其次,能否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要判断是否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是否较为固定。这是对犯罪组织稳固性的要求,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纠集人员、重要成员不固定,犯罪组织处于相对松散的状态,实施犯罪也就缺乏相应的组织性、计划性,不能充分反映犯罪活动为组织利益服务的宗旨。因此,相关文件均强调犯罪集团必须要凸显出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要较为固定。诚然,这种固定性并非必须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稳定性要求,只需要具有相对的稳固性即可。


再次,能否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要判断是否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要求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是由于犯罪集团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集团的形成就是为了实施犯罪,或者形成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其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比一般的共同犯罪要大。同时,集团犯罪往往体现的是一种为集团利益犯罪,而要体现集团意志,预谋性则能够反映首要分子或骨干成员将其个人意志上升为集团意志的过程。


最后,能否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要判断恶势力犯罪团伙有无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一方面要求犯罪必须达到一定的次数,没有一定次数的犯罪就无法反映该犯罪集团为实施犯罪稳定持续存在,也只有犯罪达到一定的次数,才能反映集团的主要活动轨迹。另一方面对犯罪的多样性提出要求,犯罪类型过于单一,或犯罪对象单一,其犯罪影响范围可能就相对有限,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没那么恶劣,社会危害可能没那么严重,对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范围可能没那么广,因此,犯罪必须具备多样性,而且仍要以相关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恶势力犯罪惯常实施的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违法犯罪活动类型作为认定依据。


综上,恶势力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形式,准确区分恶势力组织中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恶势力犯罪团伙两种形态,既对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避免人为将黑社会性质组织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处理,或者将恶势力犯罪集团拔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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