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郭环督导检查梅花村街消防安全工作
5月14日下午,越秀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郭环到梅花村街督导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实地查看了梅东社区消防设施、出租屋等情况,强调: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将消防工作放在极端重要位置,强化责任落实;二是要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发动各方力量巡查宿舍、出租屋、仓库、电动车停放点等重点部位,加强涉消防、安全生产的执法,对各类隐患零容忍;三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在“强管理、严执法、快处置”上下功夫,强化宣传警示的效果,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完善充电桩、充电柜建设管理。
5月10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防汛抗灾决策部署,有效提升我区应急防控能力,越秀区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暨三防技能大比武活动。区长罗光华出席并作总结讲话。市应急管理局一级调研员李汉超、三级调研员童水兵应邀出席,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防灾室周小清主任对此次演练进行了点评。
罗光华对参演队伍表示了诚挚问候,并对此次活动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本次演练活动筹备周密、组织有力、贴近实战,各应急队伍行动快速、施策精准、全心投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罗光华强调,5月下旬将进入“龙舟水”强降水集中期,各部门各街道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落实“六个宁可”工作要求,全力做好防汛备汛工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一要提高应急抢险工作能力,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把演练当作实战,查缺补漏、总结经验,持续提升快速响应、协同作战、科学处置和综合保障能力。二要全面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雷暴大雨、短时强降雨等极端天气预警预判,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值班值守,提前做好应急力量和物资储备,确保遇有险情第一时间处置到位。三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带队检查,准确及时掌握所管行业领域情况,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做到思想上一丝不苟、措施上一抓到底、责任上一环不漏,确保我区平安度汛。
区领导郭环、邹春燕,市地铁集团、市排水公司和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因执着于想吃火锅
妻子与丈夫发生了争吵
谁知愈演愈烈
气急的妻子
竟然在行车途中突然跳车
最后不治身亡!
而丈夫也因此被告上了法庭
……
近日
上海法治报就报道了
这样一起让人唏嘘的案件
因“是否吃火锅”发生争执
怎料妻子纵身一跃跳车而亡
2020年9月的一天,王某驾车载着妻子去看3岁多的女儿。路上二人一直因为“吃火锅”的问题发生争吵。其实,早在出发前,夫妻二人就因为这个问题争论许久了。妻子李某表示,自己现在只想去吃火锅,并不想去看孩子。而王某则坚持要先去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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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后排的李某看丈夫并没有调转车头带自己去吃火锅的想法,生气之余做出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举动:在车辆还在行驶的情况下,打开车门跳车!
王某发现妻子跳车,立即停车查看,并拨打120急救。但医生到场后发现,李某是头部落地,所以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王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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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丈夫认罪态度良好
应可减轻处罚
法庭上,王某的辩护律师表示,王某发现妻子跳车后进行及时抢救等待救援并报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且,本案的发生李某有重大过错,李某因为想出去吃火锅而拒绝看望女儿才引发本案。她突然跳车后王某始料不及,并且及时停车急救,并拨打120为其争取宝贵的抢救时间。
王某从事发到案的全过程始终没有拒绝、逃避、抗拒,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积极与李某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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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王某主动联系了自己的岳父,并承担起赡养义务,其岳父也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此外,在案发前,李某借了27万的外债,用于平时的吃喝享受。而王某不仅一个人担负起了照顾年幼女儿的责任,还一边打工一边偿还债务。
辩护律师提出,王某虽然过失致人死亡,但没有主观恶性。他是年老的母亲和年幼的女儿唯一的依靠,希望法庭能够判处王某缓刑,从而有利于他照顾年幼的孩子和尽快偿还被害人留下的巨额债务。
照顾家中老小和偿还外债
与本案量刑无关
法院“判二缓三”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发后,王某的自首行为依法可减轻处罚。
但家里老人及孩子需要照顾、外债需要偿还等情况,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信。量刑时考虑王某与李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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