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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自然资禅公(补)〔2023〕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2023-05-28     人气:519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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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自然资禅公(补)〔2023〕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发布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目的:大江路(车公涌至季华路段)改造工程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佛山市禅城区车公涌南侧、季华路北侧。(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8025公顷(折合12.0375亩),其中拟征收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江村聚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0.1034公顷(折合1.551亩),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江村聚星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0.1050公顷(折合1.575亩),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江村东后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0.4431公顷(折合6.6465亩),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江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0.1510公顷(折合2.265亩)。拟征收土地2021年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0.8025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拟征收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江村聚联股份经济合作社(1461地块)土地0.1034公顷,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不含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为74.4895万元,折合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为720.4014万元/公顷(折合48.0268万元/亩);拟征收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江村聚星股份经济合作社(1462地块)土地0.1050公顷,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不含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为162.6514万元,折合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为1549.0610万元/公顷(折合103.2707万元/亩);拟征收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江村东后股份经济合作社(1463地块)土地0.4431公顷,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不含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为1455.8679万元,折合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为3285.6418万元/公顷(折合219.0428万元/亩);拟征收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江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1464地块)土地0.1510公顷,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不含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为282.4036万元,折合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为1870.2225万元/公顷(折合124.6815万元/亩)。

  五、征地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拟征收土地面积共0.8025公顷,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留用地面积共0.1204公顷(其中大江村聚联股份经济合作社0.0155公顷,大江村聚星股份经济合作社0.0157公顷,大江村东后股份经济合作社社0.0665公顷,大江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0227公顷),拟采取支付货币补偿款落实,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032万元。留用地已补偿、落实到位。

  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缴纳足够养老保障金,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来源。因上述被征地村集体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在2021年8月1日前订,依据《佛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21〕176 号)规定,粤府办〔2021〕22 号文实施前(即2021年8月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依照原征地社保政策《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按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征地项目获批准后,已缴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划入被征地村账户,全部用于被征地村补助农村居民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张槎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请相互转告。

  七、征地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支持和配合国家征地工作,按时交付土地。具体交地时间由张槎街道办事处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

  八、公告期限:自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25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九、如需咨询相关征地事宜,请致电0757-82206830。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范围示意图.pdf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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