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现组织我市会展业有关项目申报“2023年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一)《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21〕3号)
(二)《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穗商务函〔2023〕29号)
二、申报主体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广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申报单位及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州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
三、申报项目类别、支持标准
广州市品牌展会分重点品牌展会、优质品牌展会和成长型品牌展会。对被评定为我市重点品牌展会的,给予奖励50万元;被评定为优质品牌展会的,给予奖励30万元;被评定为成长型品牌展会的,给予奖励20万元。
四、申报项目要求
1.每年或每两年在广州线下举办一届(含)以上,并且在广州已经连续线下举办五年(届)(含)以上,其中申报重点品牌展会须在广州已经连续线下举办十年(含)以上。疫情等特殊时期不能线下举办的项目,须在特殊时期前已达到上述线下举办年限要求。
2.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至少已举办一届。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前已在广州连续线下举办五年(届)(含)以上的,在特殊时期线上举办可视为线下举办的延续。
3.展览面积须达到一定的规模。申报重点品牌展会项目、优质品牌展会项目单届面积须达到5万平方米(含)以上;成长型品牌展会项目单届面积须达到3万平方米(含)以上。疫情等特殊时期不能线下举办的项目,以疫情前一年线下举办面积确定。
4.申报项目名称须与实际展会名称一致,且名称中表明展会性质、内容和特征的基本部分原则上至少五年不发生变化。因展会升格或法律法规要求等原因须变更名称的除外。
5.申报项目名称不包括举办年份、届别。同一个展会分期、分类别、分季度举办的,统一以一个展会名称申报。
五、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会展专项资金需提交下列纸质材料一式3份(申请表和申报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其他材料复印件加盖骑缝章),并制作目录装订成册。
(一)基本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申请表(附件2)、承诺书(附件3);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二)其他相关材料
3.申报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提供2019年及最新一届)。
4.申报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实施内容和效果分析、媒体报道、图文资料等(提供2019年及最新一届)。
5.申请表所填数据对应的各类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赁合同、含注册地国别和地区信息的参展商名录、含有效身份证明信息的观众名录、可证明参展面积或特装面积的有关材料、可证明展会存续性的材料等。
六、其他
(一)申报单位对申领资金的申请及使用负主体责任,并承诺同意接受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数据核查、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及后续的跟踪管理,承诺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项目进行的审计检查及相关延伸检查。
(二)申请单位应为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各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多个主办单位联名的委托协议。党政机关主办的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党政机关主办的展会只参与获评,不给与财政资金支持。
(三)同一主(承)办单位在一年内举办多个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展会,或在同一届展会中同时举办其他名称展会的,只能以其中一个展会名称及其相关资料数据提出申请。申报项目2019年及最新一届的申报材料,须体现申报项目的延续性,展会名称须保持一致。
七、申报时间和流程
(一)企业递交申报材料:2023年9月10日前,申报企业提交一式3份资金申报材料(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和骑缝章)至申报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若注册地不在广州市,可联系展会项目举办地所在区)政务中心受理,各区政务中心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二)区完成初审并上报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在广州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初审后,将初审意见以请示文附项目汇总表形式(一式2份,汇总表加盖公章并提交电子文件)上报至市商务局(会展处),同步移交各申报企业初审盖章后的一式2份纸质资金申报材料,并自行留存1份;与纸本申报材料内容、排列顺序均相同的电子文档和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附件:1.2023年广州市品牌展会申报材料封面
2.2023年广州市品牌展会申请表
3.2023年广州市品牌展会申报承诺书
4.2023年广州市品牌展会申报汇总表
5.各区政务中心联系方式
广州市商务局
2023年9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女士,88906182,王女士,81098097;电子邮箱:duanyuanyuan@gz.gov.cn,wangzhefang@gz.gov.cn)
附件5
各区政务中心联系方式
序号 | 所在区 | 政务中心联系方式 | 政务中心地址 |
1 | 越秀区 | 83609741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48号三楼314号窗口 |
2 | 海珠区 | 66662345 | 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五楼2号窗 |
3 | 荔湾区 | 81006355 |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3楼3号窗口 |
4 | 天河区 | 020-37690396 | 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29窗口 |
5 | 白云区 | 86055201(广州市白云区政务服务中心);66286690(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民科园分中心) |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61号2楼222窗;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科泰二路13-19号白云高新区·产业创新园1号楼一层108窗 |
6 | 黄埔区 | 82112358 | 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3楼b区333、334窗口 |
7 | 花都区 | 32270731 | 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4楼企业服务区 |
8 | 番禺区 | 84614859 |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550号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63号政策兑现窗口 |
9 | 南沙区 | 22210855 | 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67 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际人才港)二楼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3-8号窗口 |
10 | 从化区 | 87956100 |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128号三楼309窗口 |
11 | 增城区 | 82628583 | 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A区37号窗口 |
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广州市“穗岁康”商业补充健康保险试点项目承办机构,现发布招标公告,具体项目信息如下:
1.1 招标项目名称
广州市“穗岁康”商业补充健康保险试点项目
1.2 招标人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8号
1.3 招标代理人
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保交所”)
1.4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项目基本概况: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4家保险公司承办广州市“穗岁康”商业补充健康保险试点项目。
1.5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满足以下全部投标资格条件要求,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前四年内,投标人及其分支机构承办机构承办本市社会医疗保障和普惠型商业补充健康保险项目未因非客观原因中途退出项目且未被追究违约责任的;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8.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9.投标人应为具有经营健康保险业务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
10.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6 投标与开标
1.6.1 招标文件发放
发放时间:2023年9月1日17:00~2023年9月22日9:00
发放方式:上海保交所招投标系统内发布,投标人可自行免费下载,或联系本招标公告中相关联系人免费获取标书。
1.6.2 招标说明会
招标文件发放后,招标代理人将于2023年9月11日14:00召开招标说明会,就本次招标有关事宜向投标人做相关释疑,会上所有提问将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统一发送给所有已获取标书的投标人。
说明会时间:2023年9月11日 14:00
现场参会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侨光西路11号星寰国际中心T1栋1701会议室。
1.6.3 投标文件的投递方式及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的投递方式:通过上海保交所招投标系统投递标书。
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9月22日 9:00
1.6.4 开标
开标时间:2023年9月22日 9:00
开标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侨光西路11号星寰国际中心T1栋1701会议室。
投标人代表应携带身份证,于开标时间截止前到达开标地点,根据安排现场参与开标仪式并解密投标文件。
1.6.5 中标
中标结果由上海保交所通过招投标系统通知中标投标人。
1.7 其他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不承担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以及参加本次投标活动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1.8 本招标公告发布于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网址:http://www.gz.gov.cn/gzsylbzj/
上海保险交易所网站
1.9 联系人
徐承尧、田昊、谢紫东
电话: 021-20708847、021-20708892、021-20708906
手机: 18201777942、17612109856、13818252716
E-Mail: ITB-001@shie.com.cn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更好满足我市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9月1日佛山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更好满足我市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佛山监管分局
2023年9月1日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佛建〔2023〕73号),现解读如下:
一、申请贷款的居民家庭
申请贷款的居民家庭包括本市户籍家庭、非本市户籍家庭、单身人士、境外人士等不属于法人单位的购房人,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是以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自然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的居民家庭各成员合计总住房套数进行核算。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信息以自然人个人为对象获取查询结果。居民家庭成员可以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的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结合居民户口簿显示的户籍登记信息综合核算。成年家庭成员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本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成年家庭成员可以通过线下查询本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政策优化相关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无住房的,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住房贷款享受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不再区分是否有住房贷款记录以及住房贷款是否还清。
四、执行时点
2023年9月1日0:00前签订(网签)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交易合同的,按原政策执行。
2023年9月1日0:00后签订(网签)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交易合同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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