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伤残津贴标准/佛山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办理流程
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本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适当倾斜特定人群。
本次调整佛山市共涉及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529人,月人均伤残津贴从3006.93元增加到3216.29元,人均增加209.36元,增幅为6.96%,9月足额发放到账。
其中有56人享受2732元/月“托底调整”,有6人加发600元,有2人加发1200元并有一人超过80周岁每月再加发50元。
具体怎么调整?快看↓↓
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
调整对象
◆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调整比例和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
普遍调整:定额涨105元,定比加发3.3%
◆ 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05元。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
倾斜调整:逾70岁再享受倾斜加发额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上述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对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再加发50元,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按月发放。
◆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标准计发。
提高“托底线”:调整至2732元
◆ 根据以上普遍调整、倾斜调整的办法调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伤残津贴也增加6.5%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其享受的伤残津贴在2017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直接增加6.5%,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窗口办理程流程
1、申请人把资料送交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分局或办事处待遇窗口,窗口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2、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和批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申请人领取结果;办结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网络办理流程
1、办事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市分厅进行在线提出申请;
2、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短信通知办事人;
3、办事人带齐相关资料到社保窗口提交;
4、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批办结,短信通知办事人;
5、办事人到社保窗口领取结果。
权力运行流程
1.经受理的事项,由参保人所属镇(街道)社保分局或办事处经办人员初核、复核,分局或办事处主管领导审核;
2.通过验证后,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赔偿标准
1、工伤医疗费及住院其他费用
(1)医疗费:属《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由本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标准的70%支付。我市参照《关于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说明》按每天30元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
(3)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
佛山工伤赔偿标准
伤残赔偿标准
1、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3、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4、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佛山工伤保险其他待遇申领条件
佛山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佛山工伤五级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标准
丧葬费:6个月佛山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亲属抚恤金:以死亡职工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惠州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提示: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其亲属可获丧葬费赔偿;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亲属可获丧葬费及亲属抚恤金赔偿。
佛山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3、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办理地点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佛山市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话地址
工伤保险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佛山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办理材料
1、《××区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验证表》原件;
2、 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状况证明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邮寄或本人提交);
3、 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40%/月,其他亲属每人30%/月,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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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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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简明表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高明区
佛山市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办理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书》原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5、领取工伤待遇的帐号资料;
6、供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书;
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8、《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9、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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