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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如何进行工伤登记/佛山市在职个人工伤保险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时间:2020-09-18     人气:1040     来源:     作者:
概述:  工伤登记  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向参保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佛山市工伤事故报告书(附件1);  (二)工伤职工居民身......

  工伤登记

  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向参保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佛山市工伤事故报告书(附件1);

  (二)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发生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前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补缴情况申报表(附件2)。

  资料齐备的经审核后完成登记手续;资料不齐或有误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附件一

  备注:此表可在社保经办机构的网站上下载。

  用人单位按规定填写本表后,持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发生工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保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附件二

  注意事项:此表可在社保经办机构的网站上下载。

  1.用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工伤职工才能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用人单位必须为工伤职工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社保费和滞纳金;

  (2)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有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

  2.自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职工补缴手续的次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工受伤的,支付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补缴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办理条件

  参保人申请更正个人参保信息

  提交材料

  1、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公安部门等证明材料;

  2、更正缴费年限、缴费额、个人账户等缴费信息的,提供当时申报凭据和实际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档案材料;

  3、更正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提供参保人个人档案材料。

  办理流程

  1、填写《个人基础信息更正申请表》

  2、单位或个人持相关纸质材料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3、社保机构审核资料,符合的予以办理,并出具《佛山市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核定表》给参保单位或个人;

  4、单位或个人持上述《核定表》,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变更。(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需到医保卡开卡行换领IC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成。

  办理地点

  参保人所属各区镇(街)社保机构

  办公时间

  每月1-25日(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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