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社会保险转移指南/佛山社保卡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养老保险
转移条件
(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在我局满10年。
4、户籍地为广东省户籍的(最后参保地在外省且当地缴费满10年或以上的除外)。
(二)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现在省社保局参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属省社保局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将省内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省社保局。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职工调离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单位的,可凭省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转移材料
(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参保人户口本首页与本人附页复印件;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流动就业的,提供本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一式一份);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复印件。
4、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注:办理省内转移业务时,如参保人办理业务时属于“在业”状态的,《申请书》须由个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转移流程
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转移条件。
(一)对符合转移条件的跨省转移业务,当场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交参保人自行转送或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我局在收到转出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45个工作日完成转移接续工作。
(二)对符合转移条件的省内转移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全程通过全省电子化操作平台交换数据,完成转移接续工作(4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省社保局网站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后4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流动就业人员)
转移条件:
转往异地: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往异地 。
异地转入:流动就业人员社保由异地转入。
转移材料:
(一)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或提现申请书》。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流动就业人员)
转移条件:
转往异地: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往异地 。
异地转入:流动就业人员社保由异地转入。
转移方式: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社保卡介绍】
社保卡是由国家统一规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的、应用于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是办理各项社会保障业务、申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等的电子凭证。
【社保卡功能】
佛山社保卡具有的功能有:信息查询,社保缴费,待遇领取,费用结算,金融功能,扩展应用
【办理材料】
申领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境外人员或港澳台人员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缴费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3376元~19014元
医疗保险:5626元
失业保险:1720元~20073元
养老保险
单位(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
缴费比例:13%
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比例:12%
失业保险(一档)
单位缴费比例:0.32%
失业保险(二档)
单位缴费比例:0.48%
失业保险(三档)
单位缴费比例:0.8%
医疗保险(一档)
单位缴费比例:3.5%
医疗保险(二档)
单位缴费比例:3.5%
个人缴费
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比例:8%
失业保险(一档)
个人缴费比例:0.2%
失业保险(二档)
个人缴费比例:0.2%
失业保险(三档)
个人缴费比例:0.2%
医疗保险(一档)
个人缴费比例:0.5%
医疗保险(二档)
个人缴费比例:1.5%
缴费地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地址和电话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1、申领
市民新申领市民卡,申请人本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办人出示双方身份证原件,并按要求填写《市民卡申领登记表》。由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办人在约定时间到服务网点,凭本人身份证或代办人携带双方身份证领取市民卡。
2、挂失
持卡人在遗失市民卡后,应立即通过市民卡热线电话“0757-22268868”进行临时挂失,或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B卡须到银行合作服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市民卡金融、社保、医疗及公共交通等应用功能在临时挂失、正式挂失24小时内被冻结,冻结前发生的损伤由本人承担;
临时挂失有效期为3天,即办理临时挂失3天后自动解挂,临时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仍应当在3天内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办新卡。
市民卡电子钱包不挂失。
3、解挂
临时挂失后又找到遗失市民卡的持卡人,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凭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解挂手续。正式挂失后又找到遗失市民卡的持卡人,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挂失凭证单办理解挂手续。
不记名卡不能挂失及补办。
4、补卡
持卡人在办理正式挂失后,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挂失凭证单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市民卡的补卡手续,补卡费用按区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收取。
办理补卡申请后,如果不能现场补卡,申请人在约定时间到约定的市民卡服务网点凭本人有效凭证或代办人携带双方身份证领取市民卡。
5、换卡
市民卡出现以下情况时,持卡人应当携卡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市民卡换卡手续,旧卡收回。
卡片断裂、折角、穿孔等损坏以致无法正常使用;
卡片在专用读写设备上无法识别、无法正常使用;
市民卡的有效使用期届满;
其它换卡合理理由。
自发卡之日起三个月内,属卡片自身质量原因的,予以免费换卡;其它情况申请换卡均按区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收取换卡费用。
办理换卡申请后,如果不能现场换卡,申请人在约定时间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凭本人身份证或代办人携带双方身份证领取市民卡。
6、退卡
持卡人出于个人意愿或其它外界因素提出退卡申请,应由持卡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市民卡或代办人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市民卡前往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退卡手续。
B卡退卡办理,首先由持卡人前往市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注销B卡金融账户,然后,持卡人前往顺德“市民卡”服务中心继续办理市民卡退卡。
C卡退卡办理,持卡人前往顺德“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C卡退卡手续。
7、密码管理
当持卡人通过市民卡自助终端处理市民卡信息查询类业务时,需要使用市民卡服务密码,密码的初始值为“000000”,持卡人可以到市民卡服务中心进行密码修改。如遗忘市民卡服务密码,可以在市民卡服务中心或服务网点进行密码重置。
8、保管注意事项
勿折弯扭转卡片
勿卡面打孔、浸水
勿损伤、擦伤、沾污卡面和芯片
勿靠近热源
勿靠近磁性物体;
佛山参加生育保险材料
职工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职工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
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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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一)待遇追溯期: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为生育保险待遇追溯期。
(二)过渡期:2013年1月1日(含)至2013年3月31日(含)为实施《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过渡期。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
1、待遇追溯期
(1)在待遇追溯期内生育分娩的,符合《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佛府〔2007〕64号)和《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佛劳社〔2009〕143号)享受生育医疗补贴(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规定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待遇享受报销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
(2)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期间生育分娩的,产假的生育津贴以2472元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工作日天数计算。流产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的津贴不予追溯。
(3)待遇追溯期内生育分娩的参保职工,符合条件但未报销生育医疗费的,需在2013年6月30日(含)前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4)在2013年6月30日(含)前,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追溯支付待遇追溯期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待遇追溯起始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参保单位或职工办理待遇追溯有关手续后,其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3个月内支付。
2、过渡期
(1)在过渡期内,分娩的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按照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结算。
(2)在过渡期内分娩的参保职工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剔除其分娩医疗费用后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在过渡期内,参保职工妊娠16周(含)以上因自然流产或因胎儿异常需终止妊娠的,在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于2013年4月1日(含)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发生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结算办法规定支付。
(4)申领过渡期生育津贴起始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
(5)至2013年3月31日止妊娠期已超过16周的参保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选择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办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可在医院即时结算;选择不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可在分娩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妊娠16周(含)后在不同级别医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最高级别医院的标准予以核报。
(二)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
1、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生育医疗补贴。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在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分娩的,其生育津贴不予追溯。
(三)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
符合《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2011年7月1日(含)后生育分娩的,按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于2013年4月1日(含)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三、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参保职工或单位申办人持相关资料(详见《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须知》)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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