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养老保险转移条件/2020年禅城区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办理佛山养老保险转移
转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
1、参保人正在佛山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在佛山。
(备注: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长期退休金待遇的不能申请转入)
转出条件
参保人已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停保手续的(若有欠费的,须按规定办理清缴或放弃欠费的相关手续),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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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每年须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现就2014年度离退休人员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禅城区201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认证时间: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25日(不含节假日)
三、认证办法:
(一)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退休证到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办理领取资格认证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1.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按企业认证办法执行。
2.单位管理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到社保局领取认证表格统一办理。
(三)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由本人持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到各社保分局或禅城区社保局养老保险科办理认证;或把生存证明书寄到禅城区社保局养老保险科。
四、投诉举报:欢迎来人、来电或来信向我局举报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7-82340522、82341234)
+办理地址:
》》》2014年禅城祖庙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地址
》》》2014年禅城石湾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地址
》》》2014年禅城张槎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地址
》》》2014年禅城南庄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地址

转入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佛山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
3、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入的还需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户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市户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参保单位为参保员工代办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须由参保单位盖公章确认。
转出材料
本人办理
1、需填写《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
2、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办
1、提供委托人本人填写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委托书》;
2、《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
3、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原参保单位代办理
原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资料代办理:
1、参保单位填写和盖章确认的《单位为员工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
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在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用于开具其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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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佛山养老保险转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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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对此,《劳动法》不仅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些规定表明:一是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缴费人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见,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数额随意少缴。
其次,社会保险费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时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时,工资可以下浮。而社会保险费则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故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 :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城镇职工(含外来农民):
1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2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办理材料城镇职工(含外来农民工)
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向原参保地申请开具或提供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经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调动的,须提供商调函。
办理流程转入
1、申请人向所属镇街社保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并填写申请;
2、社保机构核定申请资料,符合的予以办理转入手续;
3、转入地社保机构向转出地社保办事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待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基金和清单后,转入地社保办事处为申请人办理接续。
转出
参保人离开佛山在省内外市就业参保的,可按以下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各镇(街)社保办事处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1、本人办理。需填写《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和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提供委托人本人填写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委托书》、《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原参保单位代办理。原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资料代办理:
(1)参保单位填写和盖章确认的《单位为员工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
(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在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用于开具其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4、接收地社保机构协助办理。参保人填写《协助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后,交转入地社保机构加具意见并盖章,由本人或转入地社保机构邮寄该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参保人在佛山原参保单位所属的各镇(街)社保办事处办理。我局各办事处核实后,将为参保人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邮寄给参保人或转入地社保机构。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公时间 :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地址和电话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佛人社〔2016〕237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上调至2906元,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所属期为2016年7月、8月和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所属地地方税务部门前台补缴差额,限期内补缴因下限调整造成的差额不加收滞纳金。逾期不予受理。
请缴费单位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差额补缴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到所属地地税部门前台办理。《申请书》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网报单位可通过佛山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定期定额户可到前台领取。
特此通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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