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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外就医
持市内二级及以上(指医保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并盖有医务科印章的《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或个人填写《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病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因急、危、重症疾病住院的,须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的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急诊(抢救)病历等,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申请补办核准手续。
未经社保机构核准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享受报销。
长住(驻)外地就医申请
1、申请条件
长期异地居住180天(含180天)以上的退休人员,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和单位派驻市外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在职职工,异地居住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参保居民,可申请在长驻(住)地选择1—3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2、申请流程
由本人或单位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驻(住)异地就医申请表》;
.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提供异地居住或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房产证、养老院证明、单位证明、异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异地居(村)委会证明等,向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申请异地就医。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须提前在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并在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方可报销。
职工异地就医须年审
单位派驻市外工作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在职参保职工,异地就医资格有效期自核准生效之日起,至当年社保年度结束。核准生效时间未超过半年的,延续至下一社保年度。
新社保年度仍需继续保留原申请的异地就医资格的,需在每年4—6月到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年审的,可凭原核准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驻(住)异地就医申请表》及单位证明材料,重新办理异地就医申请。
此外,参保人要求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须办理变更申请。参保人如中途停保或变更参保单位的,此前办理的异地就医资格从在原单位停保次月起失效。如需享受异地就医资格,须重新办理。
外出期间急诊住院申请
参保人到外地(不含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出差、探亲、休假期间发生急、危、重病,可就近抢救治疗,在5个工作日持参保人的身份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急诊(抢救)病历等,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补办核准手续,其医疗费按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核报。
佛山在市外有13家定点医疗机构已经联网,联网医院全部为广州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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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咨询电话:12345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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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联系电话
政策法规科
82981114
保险关系科
82981146
社会保险稽核科
82981197
养老保险科
82981134
医疗(生育)保险科
82981125
工伤保险科
82981126
失业保险科
82981141

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二、在本省范围内的其它统筹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曾在本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更新时间:2020年7月1日)险种费率缴费对象缴费基数下限(元)缴费基数上限(元)基本养老保险13%单位(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33762026812%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8%个人失业保险(一档)0.32%单位1720216000.20%个人失业保险(二档)0.48%单位0.20%个人失业保险(三档)0.80%单位0.20%个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3.50%单位56260.50%个人基本医疗保险(二档)3.50%单位1.50%个人生育保险1.00%单位5626工伤保险一类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0.10%单位——上浮至120%0.12%上浮至150%0.15%工伤保险二类下浮至50%0.10%下浮至80%0.16%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0.20%上浮至120%0.24%上浮至150%0.30%工伤保险三类下浮至50%0.15%下浮至80%0.24%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0.30%上浮至120%0.36%上浮至150%0.45%工伤保险四类下浮至50%0.23%下浮至80%0.36%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0.45%上浮至120%0.54%上浮至150%0.68%工伤保险五类下浮至50%0.25%下浮至80%0.40%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0.50%上浮至120%0.60%上浮至150%0.75%工伤保险六类下浮至50%0.28%下浮至80%0.44%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0.55%上浮至120%0.66%上浮至150%0.83%工伤保险七类下浮至50%0.30%下浮至80%0.48%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0.60%上浮至120%0.72%上浮至150%0.90%工伤保险八类下浮至50%0.33%下浮至80%0.52%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0.65%上浮至120%0.78%上浮至150%0.98%
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在职1,200元/次、退休1,000元/次;二级医院在职600元/次、退休500元/次;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在职400元/次、退休300元/次。
长期住院(90)天参保人:每90天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每结算一次,需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已符合出院标准:医院出具办理出院手续的证明。
参保人:符合条件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报销材料1、现场结算: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2、零星报销: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费报销手续(每天限报1诊次)。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可凭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仅针对门(急)诊抢救的情况)。
(4)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如参保人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出具的卡号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 》或《佛山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 》。
(6)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7)符合条件残疾人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报销流程1、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但因病情需要,经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居民医保基金予以支付。
2、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市内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经治疗医疗机构开出转院证明并且是年内第一次办理转院手续的,转入医疗机构不计算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上转院的按重新住院计算起付标准。病人在高等级医疗机构治疗病情稳定,脱离急、危、重期,从三级或二级医院转往一级医院继续治疗的,转入医院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3、正常情况下,患病需要住院时,拿上医保卡、病历本到自己的定点医院,即可用医保卡结算。也就是自费部分自己交,报销部分医保中心和医院结算。
报销比例及范围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一类区50%,二类区45%。(恶性肿瘤手术以及放疗、化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标准上增加
职工报销比例:
1.甲级药品:100%纳入职工医保核报范围。
2.乙级药品费用:90%纳入职工医保核报范围
残疾人报销比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可100%纳入由职工医保基金核报范围。
各区报销比例:
禅城区 :禅城门诊:二级医院: 60%;一级医院(含医疗机构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75%。
南海区 :二级医院:50%;一级医院:70%;社区卫生服务站:80%。
顺德区 :区级医疗机构(含同江医院):80%;其它医疗机构(含区属医疗机构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90%
高明区 :100%比例报销
三水区 :二级医疗机构(佛山中医院三水医院下属门诊部除外)报销70%;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佛山中医院三水医院下属门诊部)报销80%。
最高限额:16万
报销项目:住院(一类区:禅城、南海、顺德,二类区:高明、三水)
报销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00,二级医院:600,三级医院:1200
报销范围: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3、《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甲级药品、乙级药品。
4、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定费用一般居民社保基金不予支付;但因病情需要经社保机构批准,居民社保基金予以支付
佛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报销地点
佛山医疗保险报销办理时限:受理后40个工作日(省外就医的6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转交财务支付环节
佛山医疗保险报销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公时间
1、医院前台:周一至周日24小时;
2、零星报销:非节假日上班时间。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医疗保险科电话:82981125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地址和电话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申请家庭病床治疗须知
家庭病床是指为符合住院条件,需要系统性治疗并行动困难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参保人所开设的系统治疗型的病床。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患有符合开设家庭病床病种之一的,可申请家庭病床治疗。先由开设家庭病床医院的主诊医生填写《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设家庭病床申请表》,再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驻医院人员加具意见后,持申请表、身份证、病历等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审批。符合开设家庭病床的病种:
1、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
2、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
3、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重度老年痴呆症、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不能自理;
4、需卧床休息的骨折;
5、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疾病;
6、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
7、肝硬化失代长期;
8、长期卧床并发肺部感染及褥疮。
禅城区开设家庭病床的医院有:朝阳医院、同济医院、永安医院、向阳医院、张槎医院、环市医院、澜石医院、南庄医院、市慢性病防治院、市一肿瘤医院、市三医院、禅城区中心医院。
开设家庭病床每个治疗期不超过90天,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期,如特殊情况需超过的,要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材料,并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每个治疗期结束时,在医院直接办理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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