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医疗保险报销指南/佛山市直机关参保人申请家庭病床医保报销
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在职1,200元/次、退休1,000元/次;二级医院在职600元/次、退休500元/次;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在职400元/次、退休300元/次。
长期住院(90)天参保人:每90天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每结算一次,需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已符合出院标准:医院出具办理出院手续的证明。
参保人:符合条件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报销材料1、现场结算: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2、零星报销: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费报销手续(每天限报1诊次)。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可凭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仅针对门(急)诊抢救的情况)。
(4)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如参保人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出具的卡号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 》或《佛山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 》。
(6)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7)符合条件残疾人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报销流程1、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但因病情需要,经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居民医保基金予以支付。
2、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市内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经治疗医疗机构开出转院证明并且是年内第一次办理转院手续的,转入医疗机构不计算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上转院的按重新住院计算起付标准。病人在高等级医疗机构治疗病情稳定,脱离急、危、重期,从三级或二级医院转往一级医院继续治疗的,转入医院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3、正常情况下,患病需要住院时,拿上医保卡、病历本到自己的定点医院,即可用医保卡结算。也就是自费部分自己交,报销部分医保中心和医院结算。
报销比例及范围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一类区50%,二类区45%。(恶性肿瘤手术以及放疗、化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标准上增加
职工报销比例:
1.甲级药品:100%纳入职工医保核报范围。
2.乙级药品费用:90%纳入职工医保核报范围
残疾人报销比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可100%纳入由职工医保基金核报范围。
各区报销比例:
禅城区 :禅城门诊:二级医院: 60%;一级医院(含医疗机构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75%。
南海区 :二级医院:50%;一级医院:70%;社区卫生服务站:80%。
顺德区 :区级医疗机构(含同江医院):80%;其它医疗机构(含区属医疗机构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90%
高明区 :100%比例报销
三水区 :二级医疗机构(佛山中医院三水医院下属门诊部除外)报销70%;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佛山中医院三水医院下属门诊部)报销80%。
最高限额:16万
报销项目:住院(一类区:禅城、南海、顺德,二类区:高明、三水)
报销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00,二级医院:600,三级医院:1200
报销范围: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3、《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甲级药品、乙级药品。
4、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定费用一般居民社保基金不予支付;但因病情需要经社保机构批准,居民社保基金予以支付
佛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报销地点
佛山医疗保险报销办理时限:受理后40个工作日(省外就医的6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转交财务支付环节
佛山医疗保险报销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公时间
1、医院前台:周一至周日24小时;
2、零星报销:非节假日上班时间。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医疗保险科电话:82981125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地址和电话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申请家庭病床治疗须知
家庭病床是指为符合住院条件,需要系统性治疗并行动困难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参保人所开设的系统治疗型的病床。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患有符合开设家庭病床病种之一的,可申请家庭病床治疗。先由开设家庭病床医院的主诊医生填写《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设家庭病床申请表》,再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驻医院人员加具意见后,持申请表、身份证、病历等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审批。符合开设家庭病床的病种:
1、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
2、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
3、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重度老年痴呆症、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不能自理;
4、需卧床休息的骨折;
5、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疾病;
6、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
7、肝硬化失代长期;
8、长期卧床并发肺部感染及褥疮。
禅城区开设家庭病床的医院有:朝阳医院、同济医院、永安医院、向阳医院、张槎医院、环市医院、澜石医院、南庄医院、市慢性病防治院、市一肿瘤医院、市三医院、禅城区中心医院。
开设家庭病床每个治疗期不超过90天,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期,如特殊情况需超过的,要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材料,并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每个治疗期结束时,在医院直接办理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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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
从2016年7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单次个人住院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给予不低于80%的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3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
住院: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一类区50%,二类区45%。(恶性肿瘤手术以及放疗、化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标准上增加10%。)
住院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在职1,200元/次、退休1,000元/次;二级医院在职600元/次、退休500元/次;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在职400元/次、退休300元/次。
长期住院超过90天(含)的参保人,每90天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每结算一次,需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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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办理特定门诊申请须知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如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的其中一种,持本人身份证、医保IC卡、相关病历、疾病诊断证明(恶性肿瘤需要门诊放、化疗的,需写明在门诊放、化疗的方案及疗程数)、检查、检验报告单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申请登记。经初步核定的符合申请门诊特定病种治疗条件的参保人,由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确定检查日期、地点并发放检查通知单。
2、参保人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地点进行病种的免费检查(因特殊原因逾期未检查的,需重新预约检查日期)。
3、检查结果符合所申请门诊特定病种的,由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与参保人签订《佛山市禅城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协议书》,作为参保人到定点医院就医的凭证,并按标准确定当年特定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从次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4、当年度不足12个月的,按剩余月份计算本年度门诊特定病种实际限额。
5、参保人患有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时,以限额标准高的一种疾病确定其限额标准。
6、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于每年5、6月,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进行抽查年检。被抽检到的参保人,按要求提供身份证、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恶性肿瘤需要门诊放、化疗的,需写明在门诊放、化疗的方案及疗程数)、相关检查和检验结论书等资料办理年检手续。经年检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次年度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年度期满后停止享受待遇。
需要更改病种的,应在协议到期当月,带备上述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按规定申请变更手续。逾期不申请变更手续的,新的协议期生效后不予变更,按原病种给付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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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
1、参保单位向所属社保机构提交资料并提出申请;
2、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村(社区)委会,社保机构予以参保登记。
职工: 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办理材料到当地的社保局办理相关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个人)
一、申请人直接到户口本所属的社保机构申请;
二、或申请人先到居(村)委、社区提交申请材料,居(村)委、社区持已盖章确认的《参保申请表》纸版和电子版到所属镇街的社保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三、社保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居民医保年度继保,原扣费账号有变更的村(社区),需与区社保局、银行重新签订《居民医保扣费协议书》。
五、经社保部门审核符合居民医保政策的人员可办理中途参保手续
1、参保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到户口本所属的社保机构申请,或到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办理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村(社区)委每月25号前填写《中途增员表》和已受理的相关资料送所属社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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